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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2. 有錢真的什麼都買得到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有位正妹好友娃娃,因為人太正,常常遇到許多騷擾事件,不過還好娃娃個性夠強悍,總能讓這些心存邪念的男人們吃點苦頭。

不過娃娃最近遇到一個死皮賴臉的追求者,把娃娃氣的白頭髮都長出來了,便打來問黃律師該如何處理才好。

原來娃娃常光顧的唱片行老闆是個色老頭,對娃娃的美色及青春的肉體垂涎已久,也不想想自己的年齡都可以當娃娃的爺爺,竟妄想臨老入花叢,對娃娃提出無恥的要求:「妹妹,如果妳跟我在一起,我就給你一張卡無限刷哦。」

娃娃氣得對色老闆破口大罵,卻沒想到,這個色老闆竟是個變態,被娃娃怒罵了一頓,對娃娃更加的著迷,覺得娃娃罵人的樣子,真是迷人百倍,便一天到晚跑去找娃娃提出:「只要在一起就有無限卡可刷」的要求。

娃娃終於忍無可忍對色老闆下最後通諜,如果他再對自己提出這個要求,就要去控告他性騷擾,沒想到色老闆卻回答:「哦,我只是要求妳跟我交往,至於給卡的部份,只是我疼愛女朋友而已呀!這哪能算什麼性騷擾,妳不要亂誣賴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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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真的拿這個變態的色老闆沒轍,便來問問黃律師,有什麼好法子可以治治這個老頭,讓我們來幫幫娃娃吧∼

一、色老闆對娃娃提出交往就有無限卡可刷的要求,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1. 色老闆的行為,有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 敵意環境之性騷擾 。
  2.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 娃娃已充分表達不喜歡色老闆的追求,色老闆繼續死纏爛打的繼續追求,已經違反娃娃的意願,並使娃娃感受被冒犯的情境,甚至影響正常生活的進行,色老闆這種不受歡迎的追求方式, 已可能 構成對娃娃的性騷擾, 惟實務在認定上需相當審慎,是否成案,仍需依被害人主觀認知及客觀合理標準等綜合考量而個別認定。
二、如何才算構成性騷擾呢?是否一定要有肢體上的觸摸呢?

    現行法就構成性騷擾之規定,主要規範於「 性騷擾防治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 」及「性別
    平等教育法」,茲就上開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規範態樣

  • 交換利益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 )
  • 敵意環境性騷擾:
    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並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 )
  • 敵意的工作環境性騷擾: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款 )
  • 交換利益性騷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2 款 )
  • 敵意的環境性騷擾: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交換利益性騷擾: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關係

  • 右揭兩法以外的當事人間性騷擾事件
  • 性侵害犯罪以外
  • 被害人即受僱者 ( 執行職務時 )
  • 加害人即任何人 ( 如老闆、客戶、同事等 )
  • 亦有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 24 、 25 條之適用
  • 一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 他方為學生

主管機關-
以臺北市為例

  • 中央: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地方: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 中央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地方: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中央 : 教育部
  • 地方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申訴方式

  • 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申訴。
  • 向主管機關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會 ) 申訴。
  • 向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 向發生場所之主人申訴。
  • 例外: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適用 2.3
  • 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 向被害人雇主申訴。
  • 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 向警察機關申訴。
  • 被害人得以 言詞或書面 向 雇主 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 原則上為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 學校
  • 學校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 。
  • 警察機關
  •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 人得以 言詞或書面 申請調查

立法目的

保障人身安全,處理右揭二法以外的性騷擾(如公共場所)。

保障員工工作權 ,處理 職場 性騷擾

保障 學生受教權 ,處理校園性騷擾

   性騷擾事件,不一定要有肢體上的觸摸,其在認定上著重於被騷擾者不舒服的感受,而非行為
   人的性騷擾意圖,且應綜合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
   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判斷,並非單一條列之言行而做判斷。
三、若是遇上性騷擾,可往何處尋求協助呢?

    以台北市為例, 若是遇上性騷擾的狀況,被害人可依以下 諮詢申訴專線及主管機關一覽表,
    尋求相關單位協助:

法規

諮詢申訴專線

主管機關

參考網址

適用狀況

性騷擾防治法

113
( 02 ) 2757-4553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http://www.dosw.tcg.gov
.tw/i/i0100.asp?l1_code=26

如:員工間下班後發生的性騷擾、學校教師間於課餘時間知性騷擾事件(非屬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

兩性工作平等法

( 02 ) 2728-7023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http://www.bola.taipei.gov
.tw /lp.asp?ctNode= 20615&CtU
nit=11634&Base DSD=7&mp=116001

如:發生於主管與部屬間、員工於執行職務被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

( 02 ) 2725-1212
( 02 ) 2720-5621
( 02 ) 2720-5631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http://w3.tp.edu.tw
/gender/gender.htm

如:一方為公私立學校首長或教職員工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之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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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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