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第 40 條
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第 1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法律效果 |
第 43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視事業處 5,000 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廣播事業處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 21 條第 3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一 ……。
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受前項規定處分者,得停止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播送。
第 44 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處 3 萬元以上、 40 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予以 3 日以上、 3 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
二、播送節目或廣告,其內容觸犯或煽惑他人觸犯…… 妨害秩序罪,情節重大,經判決確定者。
四、播送節目或廣告,違反第 21 條第 3 款至第 6 款之一,情節重大者。 |
第 66 條
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或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六、違反第 40 條 …規定者。 |
第 36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五、違反第 17 條 …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