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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9. 夜夜不成眠,都是鞭炮惹的禍!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農曆春節對中國人來說是個重大節日,圍爐、紅包、大魚大肉,震耳欲聾的鞭炮聲,更是春節不可缺少,而且對不少上班族來說,過年的這段長假,更是可以補眠的好機會,但對黃律師的好友阿虎來說,過年的這段長假,根本就是一種慢性的折磨。

阿虎因長期工作壓力大,平時的睡眠品質就不好,長期精神不濟,也影嚮到工作品質,正好適逢春節假期到來,阿虎決定好好利用過年這段長長的假期,好好調養身體並改善睡眠問題。

卻沒想到從除夕夜開始,附近的鞭炮聲就沒有停止過,這讓一向淺眠的阿虎的失眠症狀,變的更嚴重,每當好不容易才培養出來的睡意,就立刻被附近的鞭炮聲嚇醒,而且炮聲還從凌晨吵到早上,除夕一整晚阿虎幾乎沒有睡。

好不容易熬過了除夕夜,阿虎心想最難熬的一夜終於結束了,應該可以好好睡一覺了吧!卻沒想到,附近的小朋友卻從初一就聚集在一起,玩起了衝天炮、水鴛鴦、煙火、仙女棒等,就這樣又吵了好整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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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是過年放假是睡太飽,而阿虎卻是一天比一天憔悴,看得黃律師都不忍心啦,讓我們來幫幫阿虎這可憐人吧。

一、兒童可以玩煙火、爆竹(或購買)等東西嗎?是否有年齡限制?或其他限制?
  1.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1 條規定:「 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 第 1 項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 第 2 項 ) 前項公告之一般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 ( 第 3 項 ) 」
  2.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內政部消防署於 92 年 12 月 29 日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20094293 號公告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
    1. 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1. 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2. 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3. 摔炮類。
    2. 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 條所稱未滿 12 歲之人。
    第 1 點禁止兒童施放之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依管理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予以處罰。
 
二、施放煙火或鞭炮是否有限制的地點或時間呢?
  1.  地點部分的限制: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 」
  2. 時間部分的限制: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燃放爆竹 …… 。 」
 
三、 若是施放煙火或鞭炮造成火警或噪音、空氣污染,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1. 如果造成火警的話,會觸犯刑法第 173 至第 175 條的公共危險罪。被害人並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2. 如果燃放鞭炮造成妨礙安寧,被害人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向該管法令主管機關警察單位請求處理。
  3. 因 施放煙火或鞭炮 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主要為粒狀污染物,環保署對其係以行為管制方式,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 …… 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 60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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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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