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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2. 拾金不還=侵佔罪?!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好友小蛙打電話來跟黃律師哭訴,自己今年真是流年不利大破財,叫黃律師一定要幫幫兄弟的忙才行。

小蛙因為公作關係長期待在大陸,帶著孩子留在台灣的老婆,覺得小蛙那台寶貝車子一直放著沒人開,卻還要一直付付停車費跟稅金,怎樣都不合算,決定瞞著小蛙把車子脫手。

小蛙老婆透過朋友的牽線,認識了想買二手車的阿財;小蛙老婆出的價格合理,車況也不錯,阿財就很阿殺力的買下了。

阿財在整理車子的時候,竟在腳踏墊下發現一大筆的現金,正常人看到一大筆白花花的鈔票在眼前怎麼可能不動心,尤其對經濟狀況不是很寬裕的阿財來說,根本是天降橫財呀!阿財便不動聲色的偷偷將錢收起來了。

小蛙是個標準的妻管嚴,老婆說一絕不敢說二,而且小蛙老婆堅信男人只要有錢就會作怪,沒錢才會乖,所以家裡的錢全是老婆在管。所以小蛙放假回台灣時,發現車子竟被老婆賣掉了,嚇得六神無主不知如何是好,藏在腳踏墊下的這筆錢是小蛙東扣一點,西省一些,千辛萬苦不好容易才存起來的,原以為藏在車上就不會被老婆抓到;沒想到,最後車子卻被老婆賣掉了,逼不得已只好跟老婆坦白,被老婆家規狠狠伺候後,下令小蛙一定要把錢要回來,否則人也別回來了。

小蛙氣急敗壞的跑來找阿財,要求歸還那筆錢,但阿財卻一口咬定從來沒見過那筆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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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的小蛙只好來找黃律師幫忙,看能不能讓阿財把錢吐出來,黃律師看到被老婆打的鼻青臉腫的小蛙,當場就逼自己要先默唸三次千萬不要結婚,否則就會有這樣的下場!

好啦!現在讓我們一起來想想該如何幫小蛙囉!

一、 阿財買了小蛙的車,小蛙藏在車裡的私房錢,難道不屬於阿財所有嗎?
  1. 小蛙車裡的錢,在刑法的概念上稱為「離本人持有物」,所謂離本人持有物,是指物之所以離開本人的持有,並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所以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只要不是基於持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原本的持有關係者,均屬之。
  2. 再者,如果物品離開本人的持有,而本人不知道遺留在何處,那麼這個物品物對於本人而言,應該稱為「遺失物」;反之,如果本人知道物品遺留在何處時,那麼這個物品就不屬於「遺失物」,而是「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二、 若車裡的錢不屬於阿財所有,那阿財將小蛙的錢私吞,是有什麼法律責任?

    阿財將小蛙的錢私吞 ,已經觸犯刑法第 337 條的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因為小蛙的錢之所
    以脫離小蛙的持有,顯非出於小蛙的意思,而且依前述概念可知, 小蛙的錢 亦非遺失物或漂流
    物,所以自應評價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既然車裡的錢不屬於阿財所有,那阿財將小蛙的錢私
    吞自然已經觸犯刑法 第 337 條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

三、 若阿財一口咬定他沒有拿錢,那小蛙該如何證明車子裡有錢呢?

    這個部分,就要看是否可取得相關的人證 ( 例如當初牽線的小蛙的朋友 ) ,或是物證 ( 例如相關
    監視器畫面 ) ,如果有機會取得的話,那麼小蛙才較有希望拿回他辛苦攢了半天的私房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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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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