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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46. 不來電,找誰賠?!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有個好友有個可愛的外號叫「小老闆」,起源是因為開了一間餐廳,好友們開玩笑叫他小老闆,久而久之就變成他的外號了。 小老闆是個頗有生意頭腦的人,當初開店時,就決定開一間裝潢特別的餐廳,再利用媒體的宣傳,既能造成話題,也能吸引客人,幾年下來成績不俗,經營得有聲有色。

有天,小老闆餐廳所屬的大樓,突然停電了,詢問大樓管理人員後,才發現是電力公司的電箱燒壞了。

去電詢問電力何時恢復,電力公司也無法給出明確的時間,結果造成小老闆餐廳預約機制停擺就算了;連正在用餐中的客人也全都遭怏,餐廳內一片漆黑,不但無法繼續用餐;連想取車離開的客人,也因為大樓的電梯升降停車場停止運作,而無法取車離去。 客人的情緒越來越不滿,小老闆和工作人員們只好不停哈腰賠不是。

但,這場大停電卻足足停了五個小時,客人高漲的憤怒,險讓小老闆及員工們招架不住,為了安撫客人的情緒,只好將尚在店內用餐的客人餐點全算免費以外再補上小禮物;而預約卻無法入席者,則以贈送下次消費時可折抵的優惠券及餐後飲料甜點來補救,這才讓客人們稍稍冷靜點。

當天晚上大樓裡遍地哀鴻,每個店家當日關門結算後,全都損失慘重,小老闆的餐廳更倒霉,有個客人的車子卡在停車場內,無法開車離去,讓客人無法趕赴下個約會,竟還要求餐廳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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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闆覺得自己真是無妄之災,明明停電不是自己造成的,卻要負擔這麼大的損失,便來問問黃律師這種情形是不是可以看向電力公司索求賠償呢?

一、電力公司因電箱燒壞造成小老闆餐聽暫停營運,那小老闆是否能向電力公司索
  取賠償呢?
  1. 依據台電公司官網 (http://www.taipower.com.tw/left_bar/QnA/Compensates.htm) 的說明, 因故停、限電所造成之影響,均在相關法令規章中明訂電業不負賠償責任,僅就電費予以扣減
    1. 電力供應與一般商品不同,基於電業經營特性及限制,無法保證永不停電,故如美、日、韓、香港、南非等國外電業對於因故停、限電所造成之影響,均在相關法令規章中明訂電業不負賠償責任。
    2. 基於電業發、供電設備之特性及運轉維護之限制、天然災害影響或供電線路設備因外物、鳥獸碰觸或用戶設備故障原因引起保護動作、均有可能暫時停電,因此任何電業均無法保證絕對不會停電。為避免用戶因停電造成無謂之損失,台電已於營業規則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對用電不能中斷之用電場所或設備,用戶應視各別需要,自備適當之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等,作為備用電源。」
    3. 對於停、限電造成用戶之不便,台電公司為表示尊重消費者權益之誠意,對因遭受天災、人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因設備故障,運轉發生事故之停電,訂有電費扣減標準如下:
      1. 電力、綜合用戶:
        1. 高壓以上用戶,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基本電費千分之三,其停電時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每次停電連續超過 60 分鐘時,每滿 60 分鐘按 1 小時計算,其尾數不及 60 分鐘者,以 1 小時計算。
          2. 每次停電連續未滿 10 分鐘時,概不予計算;連續滿 10 分鐘以上 60 分鐘以下時,概按 1 小時計算。
        2. 低壓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表制用電基本電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每次停電連續超過 24 小時時,每滿 24 小時按 1 日計算,其尾數不及 24 小時者,以 1 日計算。
          2. 每次停電連續未滿 24 小時者,概不予計算
      2. 電燈用戶,按停電日數,比例扣減表制用電底度費或包制用電電費。其停電日數依下列方式計算:
        1. 每次停電連續超過 24 小時時,每滿 24 小時按 1 日計算,其尾數不及 24 小時者,以 1 日計算。
        2. 每次停電連續未滿 24 小時者,概不予計算。
 
二、 小老闆店內的客人,因無法取車離開,而向小老闆餐廳索求賠償,小老闆一定
   要賠嗎?或是可叫電力公司賠償呢?

  由於小老闆係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所以店內的客人,因無法取車離開,而向小老闆餐廳索求
   賠償時,若小老闆確有過失,則應依消保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電力
  公司就此項附隨性經濟損失,應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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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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