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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53. 公司資料可以亂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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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是個是個能力卓越的超級業務員,不但擁有眾業務員們最羨慕的口燦蓮花不爛之舌,應對客戶的交際手腕也非常高超,因為常幫公司爭取到重要的大客戶,老闆也非常器重他。

不過,阿祥是個性格火爆又愛面子的男子漢,雖然為人熱心,朋友有難時,定會兩肋插刀赴湯蹈火在所不辭,但也因為他這吃軟不吃硬的硬漢風格,常讓他惹來一些是非,又加上會因自恃口才好,和人爭論時也毫不退讓,非得在口頭上佔上風爭贏一口氣才行。

有天,阿祥和老闆槓上了,兩人互不相讓之際,老闆說了一句:「我是老闆,你就是要聽我的」,阿祥那硬漢機車性格,聽到這句話立刻就爆發:「那老子辭職走人總可以吧!」被反嗆又下不了台的老闆,也只好裝性格:「好,你去找會計算資遣費做到明天就可以了。」

阿祥回到座位後,越想越生氣,決定對老闆展開報復,便把自己電腦裡的所有資料全部刪除,阿祥離職就接到老闆的電話,非常憤怒的咆哮:「你怎麼可以無情無義的把客戶廠商的資料全刪除,這樣是侵害公司的財產,造成公司的損失,我可以控告你的!」

還在氣頭上的阿祥立刻回應:「這些客人都是我自己開發跑回來的!難道我沒有權利處置他們嗎?公司也沒有跟我簽合約,憑什麼我不能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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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雖然是個硬漢,但也是會怕被抓去關的,當時因為一時衝動,才會把公司的資料全部刪除,現在老闆想對他走法律途徑,心理也很擔心,是否觸犯了法律的界線,便來問問黃律師自己是否理虧呢?這個問題也有許多值得探討的地方,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想一想吧。

一、阿祥擅自刪掉為公司跑業務時,所拓展的人脈資料,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1.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阿祥本於對老闆報復的想法,把自己電腦裡的所有資料全部刪除,已屬無故刪除公司電腦的電磁紀錄,且將致生損害於公司,所以阿祥已觸犯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二、若是公司和阿祥簽定合約,約定離職後阿祥不可帶走任何公司的資料,是合法
   的嗎?
  1. 這個問題,牽涉到離職後競業禁止約款的合法性審查。一般而言,關於公司資料,若是屬於一般人可輕易獲得者,原則上並不構成資方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反之,若該筆公司資料屬於耗費相當時日成本所獲得、且構成其營業上相當重要之資訊者,則應構成資方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
  2. 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度上字第750號民事判決:「……客戶相關資料等商業性資訊,雖有可能屬於公司商業機密,但並非所有客戶資料均屬商業機密。若為單純之客戶名稱、公司設址資料,一般人由工商名冊即可任意取得,且該等資料倘非已相當程度反應公司營業活動重要內涵,如公司之獲利、營業有賴該等資料之建立等情,即非所謂商業機密。」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9號民事判決:「……客戶之相關資料雖可認為公司之商業機密,惟並非所有客戶之資料均為商業機密,如只是單純客戶之名稱、公司設址之資料,一般人可由工商名冊任意取得,即非商業機密。」
  4. 綜上,公司若與阿祥簽訂不可帶走任何公司資料的競業禁止約款,應屬限制過當,該條款應限限縮到合理範圍內,方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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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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