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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55. 病人沒有病歷隱私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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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小表妹阿香在一家大醫院做行政助理的工作,晚上則去夜校上課,是個半工半讀的好青年,因為在夜校上課,同學們幾乎都是從各行各業來的上班族。

有天,班上一個在保險公司當調查員的同學阿志,下課後偷偷摸摸湊過來找阿香,使個眼色說,有事外面談一下。

原來,阿志最近經手一個 case ,保險人申請了醫療保險金,但阿志的公司覺得這個保險人有點問題,正好這個保險人是在阿香工作醫院看病開刀的,所以阿志便來詢問阿香,是否有權限可以看到病人的病歷,想請阿香幫個忙,可否調出這個保險人的詳細病歷,當然是有報酬的,若是可以的話,最好能跟阿香以論件計酬的方式長期合作,但兩人的合作關係需保密才行。

阿香一聽到這個提議嚇了一大跳,雖然同學提出的提議及報酬很誘人,但是自己是約聘員工,所以用的權限及帳號都是主管的,而且聽起來這件事情似乎就不太合法,若是被抓到話,感覺事情會很大條的樣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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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阿香學費的壓力很大,但覺得若是答應,萬一出包了,不止害了自己也害了自己的主管,便斷然拒絕阿志的提議,但一方面也好奇,若是自己答應了,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聽完阿香的故事,發現有許多值得探討的地方,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想一想吧。

一、阿香若答應阿志的提議,私下幫忙調閱病人完整病歷,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提議的阿志,是否也有法律責任呢?
  1. 政院衛生署 97 年 1 月 4 日衛署醫字第 0960070721 號函釋略以 :「…… 二、按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  71  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始得為之。又如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視為上開所稱之委託同意書,前經本署  94  年  1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0930220492  號函釋在案。三、爰此,保險公司業務員以電話查詢病患資料,醫療機構應依上開函釋原則,經業務員提具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委託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依據委託同意書之意旨及範圍提供病人資訊。……業務員如需查詢病人資訊,或受委託代理申請病人之病歷資料,應依規定出具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委託同意書始得為之。 」
  2.   刑法第 316 條規定:「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
  3. 依上揭函釋及刑法規定,阿香若是答應阿志的提議,在未經病人同意的狀況下,私下幫忙調閱病人完整的病歷,阿香將會觸犯刑法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而阿志亦可論以 刑法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教唆犯。 。
 
二、阿香若是答應阿志的提議,卻是使用主管的權限及身份去調閱,若是被發現
  的話(調閱病歷的事),阿香有什麼法律責任,身為權限的所有者又有什麼
  法律責任呢?

阿香若是使用主管的權限及身份去調閱病人完整的病歷,並提供給阿志,阿香依舊是觸犯刑法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至於權限所有者未妥善管理導致病人病歷資料洩露,此時病人得對權限所有者及阿香主張應負起侵犯隱私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若是阿志的公司若是默許或鼓勵員工的行為的話,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阿志的公司是默許或鼓勵員工,在未經病人同意的狀況下,私下調閱病人完整的病歷,則該公司負責人亦有可能論以刑法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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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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