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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56. 智能障礙者不能擁有下一代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前陣子黃律師參加家族聚會時,聽到正在當護士的表姐,說起最近門診發生的事。

有天表姐值班當門診護士時,有對老夫妻帶著女兒來看門診,跟醫生要求替女兒結紮,但請不要讓女兒知道這件事,醫生嚇了一跳,就詢問媽媽原因,媽媽這才說出,因為女兒有精神疾病,只有六歲的智力,因為對人沒有警戒心,有一次在路上差點被壞人拐走,此後夫妻倆非常擔心,萬一真的不小心發生什麼憾事,那該如何是好。

而且人生老病死總是難免,萬一父母先走一步,女兒若是生了個小孩,又該如何生活,夫妻倆越想越害怕,便決定要防患未然,帶著女兒來結紮,但女兒有精神疾病又智能不足,怕她會害怕,便想瞞著她偷偷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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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疑惑的對黃律師說,雖然能體諒老夫妻的立場和苦心,但能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甚至是隱瞞)而結紮嗎?黃律師覺得這個故事很值得探討,就讓我帶著大家來腦力激盪一下吧。

一、老夫妻可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直接要求醫生幫女兒結紮嗎?是否有法律問題?
  1.   優生保健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稱結紮手術者,謂不除去生殖腺,以醫學技術將輸卵管或輸精管組塞或切斷,而使停止生育之方法。」
  2. 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規定:「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 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
  3. 優生保健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癒者,認為有施行結 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
  4. 依上揭規定,原則上結紮手術之進行以本人之自願為必要,而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之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乃承認在精神障礙未成年人情 形,得由父母決定為結紮手術之同意, 優生保健法 甚至在第 11 條規定醫師為 優生目的,尚可勸薦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為手術,所以在現行法律規定下, 老夫妻可以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直接要求醫生幫患有智能障礙疾病的女兒進行結紮。
 
二、 同上題,老夫妻可以不經由女兒的同意,直接要求醫生幫女兒結紮,這樣的法
   律規定是否合理呢?
  1. 針對上揭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第 11 條規定, 醫師為 優生目的,尚可勸薦未成年人或其父母為手術,有論者以為,如此的立法方式,明顯是企圖以國家優生目的限制未成年人之生育權利,顯有侵犯人性尊 嚴之虞,上揭規定雖未以法律強制之,惟我國優生保健法似乎含有歧視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之思想,實非妥適。
  2. 再者,精神障礙未成年人被評定智能無向上發展可能,對其施以非醫療目的之結紮手術,從未成年人未來發展可能性尚不可預測,及未來醫學發展可能性觀之,且未成年人在成年前多在父母或療養設施之保護監督下,可有效避免懷孕發生,即使避孕,如為顧及胎兒生命權,為避免產出身心障礙兒,亦可對胎兒施以出生前診斷,亦應謹慎決定之,而身心正常之未成年人除醫療上為救治性命或身體健康外,實難想像為何種利益得超過其自斷生育權之損失,若縱有該等利益存在,亦應由法院嚴格把關始可。
 

[注1] 參張雅珮 (2005) ,<父母子女關係於未成年人醫療決定中之地位-以未成年人之醫療自主權及最佳利益為中心>,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05 、 206 、 227 、 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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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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