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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62.

搶購特價商品到底是吃虧還是佔便宜?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小雲假日去大賣場閒逛時,看到一區 3C 特價商品區,小雲東挑西選後,買了一個全罩式的耳機,興沖沖的拿回去拆封使用後,卻發現耳機聲音出不來,查了半天發現耳機根本就是壞掉的,隔天就拿著耳機回到賣場要求換貨 。

但賣場的員工卻表示這區賣場,有標明特價品是不能退換貨的,而且特價品有瑕疵本來就正常的所以無法為小雲退換貨。 店員的這番話讓小雲整個火氣都上來了,現在的重點是這個耳機根本不是瑕疵品根本就是報廢品,為什麼自己要花錢買一個壞掉的耳機,卻還不能換貨?

而且也可能是賣場知道耳機是壞掉,故意放入特價品中魚目混珠,看看是那個倒楣鬼把他買走呀,沒想到自己正好是那個中獎的倒楣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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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貪小便宜卻惹了一身腥的小雲,便來問問黃律師該如何是好?黃律師聽完小雲的故事後覺得這個案例也非常有意思,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解惑吧。
一、雖然賣場有標明特價品不能退換貨,但小雲購買到的耳機是壞掉的,賣場還
  可拒絕換貨給小雲嗎?
  1. 商家若將「 特價商品,售出概不退換 」,做為其與顧客間交易的條件,而以告示牌或是張貼海報的方式,在賣場中張貼告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這就是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一種。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9 款規定:「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
  3. 由於定型化契約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先行擬定,之前並沒有給予消費者參與訂約的機會,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4. 消費者以合理價格購買的產品,若買賣雙方並沒有特別約定當屬應有瑕疵的產品,而出賣人依民法第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之規定,應負責擔保其所出賣的物品並無瑕疵。
  5. 因此,商家以「 特價商品,售出概不退換 」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免除自己依民法規定應負的擔保責任,明顯已經損及消費者的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賣場不得拒絕小雲提出的換貨請求。
 
二、 若賣場人員在明明知道耳機是壞掉的,卻故意混入特價商品中販賣,有法律
   責任嗎?
  1. 若商家已事先標示該等特價品存有部分小瑕疵所以才列入特價品進行販售,此時,消費者在事後即不得要求商家就該特價品就存有瑕疵問題應負賠償責任。
  2. 反之,若商家未告知特價品存有部分瑕疵卻故意混入特價商品中販賣,此時即有民法上以詐欺使他人為應買之意思表示的問題,且可能觸犯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取財罪。
 
三、 實體賣場也適用鑑賞期規定嗎?

消費者在實體賣場購物,非屬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款及第 10 款所稱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因此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所訂 7 天鑑賞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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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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