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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坤問黃律師,雖然公司被其他的公司併購,但新公司可以隨意削減他們的薪水嗎?這樣是合法的嗎?黃律師覺得阿坤這個案例也有很爭議的地方,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動動腦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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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阿坤公司的企業主,有權刪減舊員工的薪資福利嗎? |
- 假如新舊公司是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收購」,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規定 : 「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 所以併購阿坤公司的企業主,針對留用的勞工,可重新設定新的勞動條件,所以新公司是有權刪 減舊員工的薪資福利,就看被留用的原工是否同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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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阿坤當初進公司有簽定合約(上面有明確的薪資福利),新公司可以不依照
合約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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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上所述,新公司依據 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規定,是可以 重新設定新的勞動條件,不受舊有勞動契約的限制。
- 如果阿坤覺得權益受損太大,不想繼續留在新公司,那麼這時應該依據企業併購法第 17 條規定 :「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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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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