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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的媽媽非常反對兩人在一起,即使兩人沒有血緣關係,但在老人家的想法裡,這就是亂倫的行為,要是傳出去,整個家族都顏面無光了,以死相逼要求兩人分手,一邊是今生的最愛,一邊是生養自己長的母親,無論那邊都無法割捨,非常苦惱的小雨便來找黃律師詢問,自己和舅舅的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嗎?
黃律師聽完小雨的案例覺得有很多爭議的地方,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好好探討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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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雨和舅舅沒有血緣關係,若是結婚的話,是否有法律問題? |
-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 小雨和舅舅是屬於三親等的旁系血親,依上開規定原本應該是不得結婚的,但是小雨和舅舅的旁系血親關係是因為收養而成立的,所以依上開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不受近親婚的限制,仍然是可以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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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上題,若小雨和舅舅是有血緣關係,兩人硬是結婚的話,是否有法律問題? |
- 若是小雨和舅舅是有血緣關係,兩人硬是結婚的話,此時已違反前揭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文規定,依據民法第 988 條第 2 款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兩人的結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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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上是否有無血緣關係,還是不能結婚的案例呢? |
(一) 直系姻親禁止結婚
-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姻親。……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所以自己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離婚或配偶死亡後再娶的配偶,屬於直系姻親,禁止結婚,縱使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不得結婚。
例:小明的爸媽離婚後,爸爸娶了第二任年輕貌美的老婆,後來兩人濃情轉淡決定離婚,但繼母與小明這段時間相處下來,兩人卻有了感情,雖然繼母和父親離婚了,但繼母是直系血親之配偶,就算收養關係終止了,但小明和繼母還是不能結婚的。
- 再者,民法第 1072 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所以養父母子女因收養而發生親屬關係,因此養子女對於養父母方面所生的直系姻親關係,也應適用上開直系姻親禁止結婚的規定。但,養父和養女收養關係終止後,就可以結婚。
(二) 輩分不相同的五親等旁系姻親,禁止結婚
- 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 民法第 970 條規定:「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 所以像自己的嫂嫂、弟媳、姊夫、妹夫、妻子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的兄弟姊妹的配偶等,民法上是禁止結婚的。再者,民法第 1072 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所以養子女與養父母方面的親屬,也有上開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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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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