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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75.

粉絲變狗仔,歌神唱辛酸的?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Amy 是張學友的熱血歌迷,一聽到要張學友來台灣辦演唱會, Amy 立刻呼朋引伴要去現場幫張學友助威, Amy 激動的說張學友已經 50 幾歲了,能再唱幾年演唱會?一定要去朝聖一下才行。

演唱會當天 Amy 興沖沖的拖著好友去看期盼已久的演唱會,正當大家如痴如醉沉浸在張學友的歌聲,陷入年少的回憶時,眼尖的 Amy 餘光瞄到前排有個女孩從頭到尾都拿著手機,一直在玩手機上的臉書,並同步偷拍演唱會情況上傳在臉書網頁上分享給朋友。

女孩一開始是只是頻繁偷拍照,這個舉動就己經讓 Amy 快忍受不了,沒想到女孩居然偷偷錄影,錄影的行為實在太誇張,連工作人員都發現跑過來制止, Amy 本想說那女孩被工作人員制止後會收歛點,沒想到女孩卻開始躲著工作人員繼續偷拍。

Amy 一直用餘光看著女孩的舉動,幾乎心神不寧無法專心享受張學友迷人的歌聲,最後忍無可忍,終於拍了女孩的肩膀:「小姐,可以請妳不要再偷拍了嗎?」那個偷拍的小姐居然一臉「 Amy 真是個莫名其妙的人!」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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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演唱會的 Amy 氣呼呼的跟黃律師抱怨,從頭到尾都一直盯著手機小螢幕看演唱會,卻不看現場的 Live ,真的不懂花這個錢是要幹嘛,不會等後續出的 DVD 在家看就好,還可以按暫停快速前進不是更好,況且還一直偷拍演唱會的情況上傳到臉書上,一想到張學友有這麼沒品的歌迷就覺得可恥,餘氣猶存、憤恨難平的 Amy 便來問問黃律師這個偷拍的女孩是不是有什麼法律問題。

黃律師聽完 Amy 的轉述覺得這案例有許多爭議的地方,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一起來深入討論吧!

一、 女孩偷拍演唱會的行為(拍照、錄影)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1. 著作權法第 7 條之 1 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3. 著作權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
  4. 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5. 依上開規定,女孩偷拍演唱會的行為(拍照、錄影),已經侵害了本場演唱會表演人的重製權,是故表演人得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1 項及第 91 條第 1 項之規定,要求女孩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女孩偷拍演唱會並同步上傳至公開的臉書相本,是否有法律責任?
  1. 著作權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2. 著作權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
  3. 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4. 依上開規定,女孩偷拍演唱會並同步上傳至公開的臉書相本,已經侵害了本場演唱會表演人的公開傳輸權,是故表演人得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1 項及第 92 條之規定,要求女孩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 、女孩遭制止後,出場後工作人員有權要求女孩將影音刪除?
  1. 著作權法第 84 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上開規定,女孩遭制止後,出場後工作人員有權要求女孩將影音刪除,以排除其對著作權人重製權之侵害。
 
四、女孩偷拍的行為,張學友演唱會的著作權人是否能要求跟女孩索賠?
  或是要求facebook主動刪除影片?
  1. 著作權法第 84 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著作權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負損害賠償責任。」
  3. 依上開規定,張學友演唱會的著作權人得向女孩索賠,也可以要求 facebook 主動刪除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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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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