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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81.

假凶宅真抹黑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買房子最怕買到凶宅,尤其是入住才發現原來自己的房子曾經出過事,那心裡真是不踏實,有些好心的網友,就整理一些台灣各地出事過的凶宅明細,並放上網路,提醒大家買房時要小心不要踩到地雷。

網友原是一片好意,提醒大家不要買到這樣的房子,不過卻不小心造成某些人的困擾,黃律師的好友阿月就是其中的受害者。

阿月家裡的房子要賣,消息放出後,卻遲遲沒有人來詢價及看屋,阿月覺得很奇怪,明明自己家的地段及屋況都很好,左鄰右舍之前賣房時,看屋人潮絡繹不絕,怎麼換成自己賣房時,卻乏人問津,可能是自己的行銷手法不好,那交由房屋仲介去賣,應該會有點效果吧,委託給房屋仲介去處理後,沒想到房屋仲介卻告知阿月的房屋有被好心的網友列入凶宅名單內, PO 在網路上,所以才會乏人問津 . 。

阿月驚嚇之餘也覺得莫名其妙,自己一大家子人住在這裡大半輩子了,怎麼可能自己不知道住的是凶宅呢?無法忍受這樣的誣衊,和整理明細的網友互動後才發現,原來是消息來源有誤,網友立即將阿月家的地址撤下,總算是還了阿月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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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月很無奈的跟黃律師說,其實傷害已經造成,就算網友將網站上的訊息移除,但遭之前網友轉載也不知幾百次了,在網路上搜尋一下,凶宅名單依然有阿月家,現在還是賣不出去的狀況,便來問問黃律師,這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

黃律師聽完阿月的假凶宅真抹黑事件,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提出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好好思考一下吧!

一、 阿月遭網友列明在網站上是凶宅,這個行為有法律問題嗎?
   網友可以隨意將私人地址 PO 網路嗎?
  1. 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313 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
  3. 在本案情形,網友說阿月的家是兇宅,因為根本是無中生有,且足以毀損阿月的名譽或是信用,阿月可以據此控告網友。
 
二、 阿月因為網友誤植自己家是凶宅,造成賣屋上的困難,是否能向網友索賠呢?
  1.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信用……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依上開規定,阿月得向網 友 請求損害賠償。
 
三、承上題,轉載的問題嚴重,是否每個轉載的網友也有法律責任呢?
  1.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2. 依上開規定,相關轉載網友皆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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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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