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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無言的跟黃律師說,這年頭真是人不如狗,雖然人要愛護動物,但也不能讓動物去影嚮到周遭人的生活才對吧,而老爺爺的吉娃娃所製造出的躁音跟髒亂,真是形成大家生活上的困優,便來問問黃律師有沒有好辦法呢。
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解決小宇跟吉娃娃的恩怨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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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老爺爺的吉娃娃在社區裡隨地大小便,老爺爺也不做清潔的動作,是否有法
律問題? |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6 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 老爺爺的吉娃娃在社區裡隨地大小便,老爺爺也不做清潔的動作,已經違反前開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若經他人檢舉或遭環保主管機關當場採證,環保主管機關得對老爺爺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若老爺爺經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環保主管機關得對老爺爺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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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老爺爺在溜狗時沒有牽繩,讓吉娃娃四處亂跑,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
- 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農委會 90 年 9 月 25 日 農牧字第 900040362 號公告「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 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 農委會 97 年 11 月 5 日 農牧字第 0970162119 號函復略以:「……犬隻攻擊人之情形,如飼主或他人即時制止而未致傷人,雖無『傷人紀錄』但可視為『攻擊紀錄』……。」若老爺爺飼養的吉娃娃曾有傷人紀錄,日後這隻吉娃娃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 之鍊繩牽引,並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等之義務;如果老爺爺沒有履行上開義務時,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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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吉娃娃常常亂吠,造成噪音,鄰居向老爺爺勸說管教,老爺爺也置之不理,
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
- 狗吠叫製造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處 6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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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路人制止吉娃娃隨處便溺,卻遭老爺爺以三字經怒罵,老爺爺是否有法律問
題呢? |
-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 司法院 30 年院字第 2779 號解釋參照 ) ,故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達到公然之程度。
- 「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
- 老爺爺在多數人均可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對路人以三字經怒罵,而三字經在現今社會上之多數見解均認為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已表示不屑、輕蔑,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已達公然侮辱人之程度,所以老爺爺應已觸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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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