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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的理由是這隻小狗,是他相依為命的親人,而小明竟然撞了狗就逃跑,若是肇事當時小明願意下車察看一下,小狗可能還有活命的機會,但小明竟頭也不回的逃走,只要一想到小明的行徑就覺得可惡,絕不輕易原諒,之所以會要求高額的賠償金,就是要讓小明記取這個教訓,如果小明不付的話,就一定告死小明。
但小明真的無力給付天價賠償金,只好來尋求黃律師的幫忙,黃律師聽到小明草菅狗命的行為,也是氣憤不己,怎麼可以撞了狗後就逃跑呢。但看到小明充滿悔意的窩囊悲慘樣,忍不住心軟只好幫幫他了。
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解決小明草菅狗命的事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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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明就這起事故應該負擔的賠償範圍包括哪些部分? |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小明騎乘機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然而小明行經肇事處所,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導致碰撞被害飼主飼養的狗,且該狗係躺於馬路邊,而非突然闖進道路之中,是依當時情況,小明應得提前注意道路上是否有狗躺臥其中或其他障礙物,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小明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確實存有過失。另依經驗法則,綜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情況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因為小明上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過失行為,因而發生撞擊被害飼主飼養的狗之結果,如果不是小明的違規行為,則本件車禍應當不致發生,也不會發生狗因而死亡此一損害,所以小明的過失騎乘機車行為與被害飼主所受的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就本件事故的發生,被害飼主未將他飼養的狗綁上狗鍊並讓該狗躺於馬路邊,亦為導致事故發生之次要原因,所以,被害飼主亦屬與有過失。
- 民法第 191 條之 2 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小明的過失駕車行為造成被害飼主所飼養的狗死亡,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第 215 條分別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再者,民法第 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而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本案小明的過失行為致被害飼主所有的狗死亡,由於狗不可復得,屬於民法第 215 條所規定的回復原狀之不能。既然回復原狀屬不可能,則小明不再有賠償完整利益的義務,其賠償範圍限於被害之狗的財產上價值,亦即價值利益所受損失,而所謂價值利益,係客觀價值、取得與被害之狗同種類、品質所需的金額,即被害之狗的市價,至於飼主對該狗的情感利益,並非飼主的身分法益,亦非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的人格法益所保障之範圍,所以被害飼主無法依前揭規定請求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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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接上題,若是小明不願賠償的話,狗主人是否可以告小明呢? |
- 若是小明不願賠償,狗主人得依前述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小明請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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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是小明撞到的狗,不是家犬而是流浪狗,肇事逃逸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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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