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不多說,用講的各位可能也不明白,黃律師直接將刑法的條文給寫出來吧,蕭咪咪有關的主要條文就在附圖裡面。
年齡 |
自願性交 |
強制性交 |
略誘 |
和誘 |
未滿
二十歲 |
無 |
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41條第1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1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40條第1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性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滿
十八歲 |
未滿
十六歲 |
第
227 條 第3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未滿
十四歲 |
第
227 條 第1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2條第1項
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241條第3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
以上是刑法的適用體系表。各位可以清楚的看到適用本案的相關條文,關係本案的少男一共有未滿16歲的江小魚、滿18歲的江玉郎和未滿14歲的少男一群。我們先來看未滿14歲的少男的部分,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項之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所以即使這些未滿14歲的少男是自願入谷,蕭咪咪仍應以略誘罪論處。而且,蕭咪咪又是意圖與該群少男性交而和誘之者,故已經觸犯刑法第241條第3項的加重略誘規定。再者,與未滿14歲的少男性交,也觸犯第221條第1項之與少男性交罪,這一項是也考量少男本身的意願的,所以即使該群少男是自願與蕭咪咪性交,蕭咪咪仍然構成本條之罪。
至於江小魚本身是被騙入谷的,其本身未滿十六歲,故當然構成第214條第3項之罪。若蕭咪咪與江小魚發生性交,則違反第227條第3項。
江玉郎則因已滿十八歲,故蕭咪咪若並未以強制方法強制江玉郎與其性交,則蕭咪咪僅構成第241條第3項之罪。
最後的問題來了,和誘罪及性交罪兩罪間若具有手段與結果間的關係,原本應以牽連犯論處,蕭咪咪若與少男間有多次性交之行為,原本應論以連續犯,不過94年刑法大翻修時,已經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改為一罪一罰,意思也就是說,蕭咪咪所有犯下的罪名,將全數以數罪併罰論處,這樣看起來,對蕭咪咪數罪併罰的結果,可能會比只殺一個人的殺人犯的刑期還要來得長也說不一定,這樣的刑罰輕重的合理性,將待目前的實務運作來慢慢補充。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