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氏祖先、段延慶之父、段延慶、段譽可以連成一條直線(法條所謂「己身所從出」,即是指自己往上推移的祖先為何人,「從己身所出」,即是指從自己往下算後代為何人),故均為直系血親。同樣的,段氏祖先、段正淳、段正淳之父、王語嫣也可以連成一條直線,亦均為直系血親。而段譽與王語嫣,雖然往上數可以數到兩人有同一段氏祖先,但是段譽與王語嫣並無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關係,故為旁系血親。
法條規定的意思是,每一親等就等於上圖中的一條黑線,段譽數至段氏祖先為三親等,再從段氏祖先數至段正淳為兩親等,數至王語嫣為三親等,因此合計(3+2=5、3+3=6)之下,段譽與段正淳為五親等之旁系血親,和王語嫣則為六親等之旁系血親。
但是,民法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亦不得結婚!因此事實上,雖然天龍八部書中,段譽最後還是抱得了美人歸,但是,依照我國現代民法規定,兩人還是不能夠結婚的。否則依照民法988條的規定,違反983條規定而結婚者,上該婚姻是無效的。
其實據黃律師瞭解,外國立法例中,德國僅限於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間;瑞士亦同,頂多再加上伯叔父與姪女、姑母與子姪間亦不得通婚;法國與瑞士民法規定相同;日本則為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因此學者有謂與外國立法例相較,我國禁婚親之範圍似乎太過廣泛了些,誠屬正確!
因此,段譽與王語嫣如果生長在幾千年後的台灣,也只好沈吟那首在天願作比翼鳥、在地願作連理枝的「長恨歌」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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