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的這一段故事,描寫的正好是刑法理論中「客體錯誤」的情況,所謂客體錯誤,也就是行為客體的構成要件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的同一性的錯誤,故又稱為同一性錯誤。申言之,即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客觀事實上所侵害的客體不相一致。客體錯誤,依學者之分類,就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行為客體與行為人在客觀上的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依其在構成要件上是否等價,又可將客體錯誤分為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與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所謂構成要件等價的客體錯誤,乃是指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行為客體與其行為在客觀事實上所侵害的行為客體,就構成要件所保護的法益價值而觀,具有構成要件等價性。此時,依據學者通說的見解,具有構成要件等價性的客體錯誤,在刑法評價上,此種錯誤可不予以注意,而不阻卻故意。換句話說,即認為因為行為客體的錯誤,只有在主觀上的想像客體與客觀上的侵害客體,欠缺構成要件等價性時,始屬無故意之行為。故蕭峰誤認阿朱為段正淳,並不足以阻卻其故意殺人之行為。因為故意乃實現構成要件之知與欲,蕭峰只要知道自己要殺的是人,而決意下手殺害,即具殺人故意,在刑法的評價上來說,段正淳與阿朱都是人,蕭峰所侵害的都是生命法益。故刑法上對於蕭峰想殺的人,與實際上殺的人是誰並不在意。
因此相對而言,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就可以阻卻故意,如果今天蕭峰要殺的本來是一隻鹿,結果因為天太黑,把阿朱當成鹿給殺了,那就是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因為蕭峰並無殺人的認識與意欲,故不成立殺人罪。僅就其過失行為擔負過失致人與死罪。以上的見解,都是參考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論喔,各位讀者,您們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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