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告訴各位,我國民法雖然規定未成年子女訂婚或結婚需獲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法定代理人只有同意權,而沒有「決定權」,換言之,訂婚和結婚在我國法律是一種「身分行為」。法律行為分為兩大類,一為身分行為;二為財產行為。
身分行為就是訂婚、結婚、離婚、認領、收養……等;財產行為就如買賣不動、房屋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財產行為如果本人不克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他人「代理」,但身分行為可就不同了,因為訂婚、結婚等是不能代理行使的,因此古時盛行的「指腹為婚」在現在是不合法的,因為雙方當事人並沒有親自為之,況且還在肚子裡呢!因此郭靖大可不必理會當年郭嘯天與楊鐵心立下的指腹為婚的婚約!
不過郭靖與華箏的婚約就比較麻煩了!雖然郭靖與華箏年紀尚幼,郭靖又只把華箏當成妹妹,但畢竟當年雙方也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答應了此項婚約!那麼,此項婚約究竟有沒有效呢?郭靖與華箏訂定婚約當時,郭靖為十六歲,華箏為十一歲,依照我國民法九七三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定婚約!違反此項規定,依學者見解可類推適用民法九八九條,亦即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撤銷婚約之權。
因此照說郭靖和郭母均可以撤銷此項婚約!但是可惜的是,民法第九八九條但書復規定,當事人若達法定最低年齡後,就不可以再行使撤銷權!由於郭靖在成年之前,並沒有向華箏表示要撤銷婚約之意,故該婚約仍屬有效且不得撤銷!
只是,為了維護尊重婚姻雙方的意願,民法九七五條也規定,婚約不得強迫履行,是以郭靖也可以不履行與華箏之間婚約與黃蓉雙宿雙飛!但是,說來說去這畢竟是郭靖理虧!按照民法九七八以及九七九條之規定,郭靖無故不履行婚約,且華箏並無過失,華箏可以向郭靖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精神上損害賠償。
就黃律師來看,郭靖雖然是一個窮小子,不過黃蓉之父黃藥師則蒐羅有天下奇物,屬於富有之人,代替郭靖償還這一筆精神賠償金給華箏對黃藥師來說應該不是難事,要讓黃蓉與郭靖比翼雙飛,這應該是最好的選擇了!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