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鹿鼎記」論權力分立的必要性與極限性

在金庸筆下的「鹿鼎記」中,身為中國歷史上最有名皇帝之一的「康熙」雖身為本書之男配角,其個性特色卻實與地痞流氓出身的男主角「韋小寶」相互輝映,使得整部小說幾乎是圍繞著兩人的友情在打轉。

正史與稗官野史記載康熙的生平事蹟者甚眾,一者,其處事方面幼受其祖母教誨,必須聖躬端坐,注重學術,在地理、軍事、自然科學、算術都有深厚造詣。二是他的文治武功,平三藩定台灣,永戍黑龍江,以防帝俄侵略。三是重視西北防務(蒙古、西藏、新疆),以維護邊疆安全和祖國領土完整。四是重視河務,修黃河以利民生。五是永不加賦,以減輕人民負擔。為什麼要和讀者介紹這些呢,主要是要強調康熙事實上是中國歷史少有的明君,清朝在當時,不管文治武功都有長足的發展。

不過,那個時候的制度還是屬於「皇帝制」,簡單的說,一般人所理解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概念,在康熙的時代是完全不存在的。例如,書中描述康熙因清兵入關時,曾有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殺人不計其數,故下旨免了揚州和嘉定三年稅收。以及在全書之末,親審在路上辱罵韋小寶的犯人茅十八並判與斬首之刑之舉。前者侵害了現代的「立法權」,後者則侵害了「司法權」,在現代都是難以想像的行為。不過,康熙卻創造了中國歷史上少有的聖世,人民安居樂業未必比現代人民過的生活還差,因此皇帝制會比現代的什麼「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差嗎?恐怕是令人費解的?

回到現代的政治制度,民主國家對於「權力分立」之肯認,已變成了普世的一種價值
。對此概念,貢獻最大者當推孟德斯鳩,其在「英國憲法論」一章開頭指出,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執行權及司法權。立法權的內容,主要當然是法律的制定
,此外還包括法律執行的監督;執行權與今日通稱的行政權相近;司法權則指「有關市民法的執行權」、「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從法律的執行來看,司法權與執行權無異;不同之點在於,司法權是純粹的法律作用,非政治作用。古代的皇帝主要是執行權的代表,但法典的編輯與案件的審理雖然會付諸下級官僚,但皇帝仍隨時有最後的決定權。

但孟德斯鳩主張權力應嚴格分離,君主不能以制定權參與立法;執行機關不能參與立法機關的辯論,甚至無提案權;執行機關的命令制定權一般說來也無存在餘地;立法機關應謹守「一般意志」的範圍,防止侵入「個別意志」的領域或做「積極性的決議
」。各種權力原則上應遵守權限範圍,不得侵入其他權力範圍或影響其他權力。此外
,光是機關分離,尚有不足,基於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他尚認為人員亦應分離,並禁止兼職在兩種權力之間。

孟德斯鳩的時代因為還存在有君主封建時代的遺風,故他主張兩院制,認為兩院制不僅是立法機關內部的分離,同時也代表了貴族與平民的對立。其次,他認為「執行權應該掌握在君主手中,因為這個部門幾乎經常需要即時行動,由一人管理勝過多數人管理」,最後「司法權不可賦予給常設的元老院,應選自人民,在每年一定時間,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組織法院行使。」這些都變成現代權力分立理論的發疇。

從效率的觀點出發,皇帝制未嘗沒有好處,至少國家政事由皇帝一人決定,不用經過現代行政的繁複手續,顯然比交給莫衷一是的眾人決定要快的多,總統制與內閣制在比較上,總統制的效率相對較快,也是基於制衡較少的相同原因(因此總統的權力若發展到極致就會有點趨向獨裁制、甚或皇帝制)。然而歷史證明因為絕對的權力會造成絕對的腐敗,以及相信人性本惡的出發點,在皇帝制的情況下,出現暴君或昏君的可能性實在是比明君高的多,而如果出現暴君或昏君造成了政治、社會動亂,人民除了行使反抗權以革命推翻政權外,皇帝制並沒有任何治癒辦法。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的政治制度其實是建立在一個對人性不信任的角度。將權力予以分立,並使其互相制衡,寧可讓國家政事的效率較差,亦不可讓國家興亡繫於一人之手,並期待他是聖君。因此,黃律師認為,純就制度本身,皇帝制說不定並不比現代政治制度差,但如果把人性的變數加入,皇帝制恐怕就必須排除在選項之外了。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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