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現代的政治制度,民主國家對於「權力分立」之肯認,已變成了普世的一種價值
。對此概念,貢獻最大者當推孟德斯鳩,其在「英國憲法論」一章開頭指出,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執行權及司法權。立法權的內容,主要當然是法律的制定
,此外還包括法律執行的監督;執行權與今日通稱的行政權相近;司法權則指「有關市民法的執行權」、「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從法律的執行來看,司法權與執行權無異;不同之點在於,司法權是純粹的法律作用,非政治作用。古代的皇帝主要是執行權的代表,但法典的編輯與案件的審理雖然會付諸下級官僚,但皇帝仍隨時有最後的決定權。
但孟德斯鳩主張權力應嚴格分離,君主不能以制定權參與立法;執行機關不能參與立法機關的辯論,甚至無提案權;執行機關的命令制定權一般說來也無存在餘地;立法機關應謹守「一般意志」的範圍,防止侵入「個別意志」的領域或做「積極性的決議
」。各種權力原則上應遵守權限範圍,不得侵入其他權力範圍或影響其他權力。此外
,光是機關分離,尚有不足,基於絕對的權力造成絕對的腐敗,他尚認為人員亦應分離,並禁止兼職在兩種權力之間。
孟德斯鳩的時代因為還存在有君主封建時代的遺風,故他主張兩院制,認為兩院制不僅是立法機關內部的分離,同時也代表了貴族與平民的對立。其次,他認為「執行權應該掌握在君主手中,因為這個部門幾乎經常需要即時行動,由一人管理勝過多數人管理」,最後「司法權不可賦予給常設的元老院,應選自人民,在每年一定時間,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組織法院行使。」這些都變成現代權力分立理論的發疇。
從效率的觀點出發,皇帝制未嘗沒有好處,至少國家政事由皇帝一人決定,不用經過現代行政的繁複手續,顯然比交給莫衷一是的眾人決定要快的多,總統制與內閣制在比較上,總統制的效率相對較快,也是基於制衡較少的相同原因(因此總統的權力若發展到極致就會有點趨向獨裁制、甚或皇帝制)。然而歷史證明因為絕對的權力會造成絕對的腐敗,以及相信人性本惡的出發點,在皇帝制的情況下,出現暴君或昏君的可能性實在是比明君高的多,而如果出現暴君或昏君造成了政治、社會動亂,人民除了行使反抗權以革命推翻政權外,皇帝制並沒有任何治癒辦法。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的政治制度其實是建立在一個對人性不信任的角度。將權力予以分立,並使其互相制衡,寧可讓國家政事的效率較差,亦不可讓國家興亡繫於一人之手,並期待他是聖君。因此,黃律師認為,純就制度本身,皇帝制說不定並不比現代政治制度差,但如果把人性的變數加入,皇帝制恐怕就必須排除在選項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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