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幫阿紫換眼嗎?
虛竹、阿紫與游坦之的醫療糾紛誰是誰非?

天龍八部中的阿紫是阿朱的親妹妹,因自小拜在星宿老怪門下,個性刁蠻狠毒,正是所有讀者最討厭的女配角類型。話說阿紫因為背叛星宿老怪,被他毒瞎了眼睛,而蕭峰為了不負妻子阿朱臨死前要他照顧親妹妹的遺言,想盡辦法幫阿紫醫治。虛竹是蕭峰的拜把兄弟
,也是醫療聖地靈鷲宮的主人,具有眼科外科手術的功力,對阿紫表明如果有別人的眼睛可以更換,他就可以嘗試看看幫阿紫復明。但是誰會願意獻出自己的眼睛換給這個狠毒的小婦人呢?因此金庸大師在書中安排一位相貌醜陋的游坦之,武功高強卻生性愚昧,不顧一切地愛上了阿紫,於是自願要獻出活眼給阿紫替換。虛竹自小在少林寺出家,飽讀佛經
,生性慈悲,自然不肯幫游坦之動刀,游坦之遂以死相逼,如虛竹不把他的眼睛換給阿紫
,他便自殺,虛竹無奈之下只好幫兩人換眼,最後阿紫終於復明,但游坦之因為醜上加瞎
,更不被阿紫所喜歡。

在此黃律師有兩個法律問題要請教各位,如果有了活人的眼睛,虛竹還是執意不幫阿紫治眼,他有沒有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呢?他挖了游坦之的眼睛給阿紫治眼,對游坦之而言有沒有刑事上的重傷害罪責呢?

首先,黃律師從何謂醫療行為開始談起,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函釋看法,所謂醫療行為指:「凡是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所為之診治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分或用藥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所以虛竹對阿紫的治療,當然構成醫療行為,故虛竹在答應要幫阿紫治眼時,雙方已經締下了附加條件(以有活人捐贈眼睛為條件)的醫療契約。

依現代觀點來說,多數學者認為醫療契約係患者與醫者間二者所成立之委任契約,不過亦有學者認為所謂的「包醫」,因醫者保證患者藥到病除,故類似承攬契約的一種。惟依照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承攬的定義,必須是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待他方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才算是承攬契約,也就是說承攬必須是有償的。因為虛竹是蕭峰的拜把兄弟,自願「免費」幫阿紫治療眼睛,就不符合民法上所規定承攬之定義了。但是,虛竹答應幫阿紫把眼睛治好,此種醫療契約應該也算是委任契約的一種,適用民法有關委任之規定。委任有一個特色在於民法第五四九條之規定,亦即委任契約是可以隨時終止的,只是若終止是在不利於被終止一方時做出,終止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虛竹若是在還沒動手術之前就拒絕幫阿紫治療,基本上阿紫並沒有處在更不利的狀態,故虛竹不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第二個問題就是比較複雜了,虛竹挖游坦之的眼睛來幫阿紫治療,究竟有沒有阻卻違法性呢?(挖眼行為已構成重傷罪之要件)依學說上之見解,多認為醫療行為符合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早期學說見解認為,可以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而阻卻違法。換言之,只要醫療行為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就可以阻卻違法。但晚近通說卻認為,醫療行為本身雖然是有益病人,且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本需求,但是醫生的醫療行為,必須得到病人或器官捐贈人的同意。否則未得其等同意之醫療行為,仍屬傷害行為。除此之外,在同意之前,醫生必須對病人或捐贈人,就病情、醫療行為、療程的替代方案,並對風險、併發症與癒後情形進行說明,病人及捐贈人在知悉病情以及捐贈後的情況下所為的同意,才是有效的同意(「告知後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則)。未得器官捐贈人承諾的醫療專斷行為,仍該當傷害罪構成要件。所以虛竹必須將以上種種均告知游坦之,始能阻卻重傷罪的違法性。因限於篇幅,這個複雜的問題就說明到此了,若是各位讀者有興趣可以查查相關典籍!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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