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陰真經≠九陽真經?!
武功內容大不同-論著作權法

話說金庸的武俠世界裡面,最重要之處就在於各式各樣的武林絕學,其中最廣為人知的,當推神雕俠侶中的郭靖、楊過所習的「九陰真經」,以及倚天屠龍記中的張無忌所學的「九陽真經」,兩者名稱雖為對仗,但恐怕鮮有人知這兩本書其實一點關係也都沒有。九陰真經是北宋黃裳所著,記載道家武功,內容除內功外尚有招式,體用合一,習者均能大敗天下高手,無一人能撂其鋒。至於九陽真經則是佛教禪宗祖師達摩自天竺來中土宣教時所著,僅記載內功法門,少林、武當、峨眉三教基本內功心法全出自該本九陽真經。這兩本武功絕學歷經中國歷史上宋、元、明三朝,天下人不斷競相爭奪,時至今日,這些武功絕學雖已滅失於荒煙漫草之中,但卻成就了歷史上最偉大的武俠小說作家金庸的誕生,今日我們就來從這些古早的武學典籍來談著作權的保護。

首先,九陰真經與九陽真經是否為現今著作權法所規範著作呢?答案應是肯定的,著作權的保護要件有四:第一個是原創性,也就是能夠表現出作者獨特的個性、思想之精神者,因此如果是抄襲他人創作所為之著作,除非該當於「改作」之要件,否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第二個是必須有一定的表現於外部的程度(也就是形諸於文字、攝影、錄影、錄音等方式,讓人知悉其內容,如果只是藏在心中的思想,則沒有人可以充分的知道該思想的內容,也就無法確定著作權應該保護的範圍所在);第三個是為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著作(在此種概念之下,武術自然也包括在其他學術之範圍中);第四個則是需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例如法律、公文內容、考題等)。從以上四點觀之,九陰、九陽真經應可該當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當然,依形諸於外的方式區分,著作的類型有很多種,包括音樂著作、圖形著作、美術著作等等,九陰、九陽真經應屬於文字著作。

此外,著作權又可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指的是表彰該著作為自身所著之權利,是一種「榮譽權」,例如黃律師寫了這一篇文章,黃律師就有權利使用自己的本名來發表這一篇文章。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該權利會隨死亡而消滅。

所謂著作財產權則是指利用該著作的權利,依照利用的形式,可以分為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出租、輸入等。該些權利則是可以被讓與及繼承的,以自然人為著作人情況下,著作財產權將及於該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財產權和著作物所有權的概念並不一致,它是一種「利用」著作的權利,像是九陰真經原本所有權,在華山論劍之後,應歸屬於全真派的王重陽;九陽真經之原本則一直均置於少林寺中,屬於少林寺所有,但是上述兩書之著作財產權也僅及於黃裳以及達摩祖師去世後五十年,時間一超過以後,該些書籍之內容都已經變成公共財,任何人只要取得都可以隨意利用。只是,九陰真經以及九陽真經的原本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全真派以及少林寺所有,任何人偷竊該物的話仍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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