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律師之前藉由鹿鼎記中的「康熙」一角,介紹中國近代的皇帝制,當時的皇帝一手掌握了全中國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但是這樣的制度全憑皇帝一個人的能力來決定國運,在皇帝能力平庸時會導致施治無能、官僚腐敗與人權的不受保障。
其理由如同當時學者黃黎洲所撰之「明夷待訪錄」書中所言:「為君乃以一人奉天下,非為天下奉一人」(其意乃為當皇帝的人,本來是要以一個人來服務全天下的老百姓,並非全天下的老百姓來服務他一人);「天子所是未必是,天子所非未必非」(所以皇帝覺得對的未必對,皇帝覺得不對的也未必不對);「但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始而殘焉,久而安焉,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想無窮。」(但做皇帝的人,總是要天下的人不可自私,不可自利,只有他皇帝一個人可以自私自利,而他皇帝是為自己的大私,居然還可以說成這是天下的大公,皇帝起初也可能覺得不對,有些慚愧,但習慣以後,竟以為自己很對,旁人都錯了,還要把統治天下之權當作是自己莫大的財產,要一直傳給子孫),相對於歷來台灣的政壇,在得到政權的同時好似也換了腦袋般的,誠善哉斯言也。
上述文字即表達自古得絕對之權力者必招致絕對腐敗(從鹿鼎記的敘述看來,康熙倒似一個極少數的例外),此亦即國家權力之所以為何需要分立,並由三權彼此制衡、監督之因也。但在當時皇帝制之下,國家並無其他權力可以制衡皇帝(敢抗衡皇帝者,待時機成熟可能就被皇帝給砍了,如書中的驁拜),所以黃黎洲只好藉由著書來勸誘皇帝善納他人之言,反躬自省,並於人民賦予權力前之常保謙卑。
這樣的語言,聽在執政者耳中可能是極期刺耳的,書中浙江巡撫奏上此書,原意是要以書中有諸多大逆不道言語,要求康熙興文字獄,定黃黎洲之罪,孰料康熙居然不以為意,反倒覺得本書寫得好,倒使浙江巡撫自討沒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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