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康熙評「明夷待訪錄」
談權力分立對基本人權保障之重要性

黃律師之前藉由鹿鼎記中的「康熙」一角,介紹中國近代的皇帝制,當時的皇帝一手掌握了全中國的行政、立法、司法權,但是這樣的制度全憑皇帝一個人的能力來決定國運,在皇帝能力平庸時會導致施治無能、官僚腐敗與人權的不受保障。

其理由如同當時學者黃黎洲所撰之「明夷待訪錄」書中所言:「為君乃以一人奉天下,非為天下奉一人」(其意乃為當皇帝的人,本來是要以一個人來服務全天下的老百姓,並非全天下的老百姓來服務他一人);「天子所是未必是,天子所非未必非」(所以皇帝覺得對的未必對,皇帝覺得不對的也未必不對);「但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始而殘焉,久而安焉,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想無窮。」(但做皇帝的人,總是要天下的人不可自私,不可自利,只有他皇帝一個人可以自私自利,而他皇帝是為自己的大私,居然還可以說成這是天下的大公,皇帝起初也可能覺得不對,有些慚愧,但習慣以後,竟以為自己很對,旁人都錯了,還要把統治天下之權當作是自己莫大的財產,要一直傳給子孫),相對於歷來台灣的政壇,在得到政權的同時好似也換了腦袋般的,誠善哉斯言也。

上述文字即表達自古得絕對之權力者必招致絕對腐敗(從鹿鼎記的敘述看來,康熙倒似一個極少數的例外),此亦即國家權力之所以為何需要分立,並由三權彼此制衡、監督之因也。但在當時皇帝制之下,國家並無其他權力可以制衡皇帝(敢抗衡皇帝者,待時機成熟可能就被皇帝給砍了,如書中的驁拜),所以黃黎洲只好藉由著書來勸誘皇帝善納他人之言,反躬自省,並於人民賦予權力前之常保謙卑。

這樣的語言,聽在執政者耳中可能是極期刺耳的,書中浙江巡撫奏上此書,原意是要以書中有諸多大逆不道言語,要求康熙興文字獄,定黃黎洲之罪,孰料康熙居然不以為意,反倒覺得本書寫得好,倒使浙江巡撫自討沒趣。

現今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乃係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化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故國家應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除非為了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不得加以限制,否則即屬違憲。但是,在皇帝制的時代,即使有憲法(皇帝制與憲法並非矛盾,並不是採皇帝制就不會有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如果皇帝不遵守憲法規定,卻又如何呢!既然沒有人可以抗衡皇帝,如果皇帝把這些批評朝政的人全都抓起來斬首了,也只能惹人非議、徒增罵名罷了。

是以,孟德斯鳩之所以主張權力必須要分立,其意乃在於基本人權必須靠權力分立,才能獲致較完善的保障。皇帝如果把立法權和司法權分了出去,要砍這些批評者的頭,就必須要透過立法者的同意(要砍他們的頭是基於哪一項法律?),及司法者的認可(批評者的行為有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砍頭要件嗎?)。當然,在少數的情況下,如果當一個政黨掌握了國家的行政權、國會多數以及司法體系時,即使有權力分立的保障,也未嘗不可能出現人權被侵害的情況(如白色恐怖時代)!是以,現代民主體制講求國會要多元化,能夠充分呈現民意;而且司法要夠獨立於政治之外,夠有足夠的身份保障,即為此故。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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