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克是民間俗稱的「私生子」,係相當於我國親屬法中所謂「非婚生子女」一詞!而「非婚生子女」係相對於「婚生子女」一詞而來。婚生子女的定義,簡單論之,就是「父母親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結合,因而誕生者」;因其它情形以外而誕生者,就是非婚生子女,包括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妾所生之子女、由茍合、無效婚姻所生之子女。嚴格說來,只有婚生子女才能繼承父母親的遺產。
不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從書中情節看起來,歐陽鋒雖然沒有承認歐陽克是他的兒子,但他確實是從小就將歐陽克養大,應可被視為有認領之行為。故歐陽克有權本於婚生子女的身份來繼承歐陽鋒的遺產與武功密笈,只可惜,歐陽克既然被楊康害死,自然也沒有命繼承歐陽鋒的遺產了!
另根據民法第一零七七條的規定,養子的身份地位與親子相同,故楊康也是有權繼承歐陽鋒的財產的!不過歐陽鋒若事後知道楊康害死了他獨生子,有什麼比較文明的方法可以整治楊康呢?根據民法的規定,固然可以終止收養,不過終止收養要雙方同意才可以終止收養,如果楊康死都不同意的話,歐陽鋒也只好採用強制的方法了。
依照民法第一零八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規定,養子若被處兩年以上之徒刑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養父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首先,觸犯故意殺人罪最重可判處死刑,故歐陽鋒可以先向檢察官舉發楊康殺了歐陽克,待楊康被判刑之後(若超過兩年以上),再請求法院依上開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另一條路則是有學者主張收養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九九七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結婚(收養)者,得於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楊康為了取得繼承權偷偷殺了歐陽鋒,應可預料歐陽鋒若知此事絕不可能同意收養楊康,故楊康所為應為一種詐欺行為。因此,歐陽鋒亦可嘗試類推適用民法第九九七條之規定,撤銷與楊康之間的收養契約,使得楊康喪失繼承他財產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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