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狄雲遭人陷害而身陷冤獄談「人身自由的保護

連城訣是金庸早期的作品,可能較少有讀者知悉或閱讀過,今天黃律師就來介紹一下。話說這部作品的男主角狄雲,算得上是金庸武俠小說中遭遇最坎坷悲慘的一位,他本來是鄉下的純樸農家少年,因拜了鐵鎖橫江戚長髮為師,因而結識了戚長髮之女戚芳,兩人情投意合,正準備結為連理時,卻恰逢戚長髮帶狄雲與戚芳拜訪同門大師兄萬震山,萬震山之子萬圭發現戚芳年輕貌美,竟起了歹心,與一青樓女子串通,設下陷阱,首先誘騙狄雲在夜間追隨敵蹤而進入該女子的房間,接著那女子緊緊抱住狄雲,讓萬圭率眾人一湧而入,那女子先控訴狄雲意圖強姦他,接著眾人假裝在狄雲身上搜得珠寶誣指他偷竊,於是百口莫辯的狄雲被狠狠地打了一頓,又被送入官府,而那凌知府也是收了萬圭好處之人,當下又差官吏痛打了狄雲一頓,接著用鐵鍊刺穿了狄雲的琵琶骨,使得狄雲變成了廢人後,再關入大牢,一關就是數年。

當然,萬圭以上所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教唆偽證、教唆誣告、妨礙審判等罪名,不過今日黃律師要和各位漫談的並不是刑法各論的問題,而是要談談人身自由的保護。

各位都知道我國憲法第八條所規範者即為人身自由的基本規定,當年黃律師看到本條時,當下就覺得該條內容和其他憲法的規定可說是格格不入。為什麼呢?因為這一條規定實在寫的太詳細了,不同於其他的基本權採用法律保留的手法,立憲者對人身自由的保護是採用更嚴密的憲法保留,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再怎樣修正,也不可以跳脫憲法第八條的規範內容。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所有憲法基本人權中最基本的一項,少了人身自由,其他的基本人權根本就是空談,而且人身自由的戕害,往往比其他基本權的侵害來得嚴重許多,所以它的受保護程度才會凌駕其他基本權之上。

根據金庸在書末說明,連城訣事實上是取材自當年他家中的一位長工的故事,也就是真人真事的冤獄情節改編,該名長工也是受人誣陷偷竊,一關數年,到最後人老了背駝了,直至金庸的祖父擔任知縣時才將他放出。此種人身自由的戕害,非中國為盛,古今中外皆然,否則就不會有基督山恩仇記等世界名著傳世。此外,憲法第八條規範之人身自由係指逮捕、拘禁、審問等與刑事訴訟有關的程序規定,是以一般人的行動自由(愛去哪就去哪),反而不屬於本條所謂的人身自由了,各位可不要弄錯喔!

憲法第八條最重要的另外一點,乃係學者認為從該條可以推論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亦即從憲法第八條觀之,國家要限制人身自由並非不可,但是必須要遵守法律所定的程序,此種程序的要求,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近年來逐漸被重視且被實現於各個法領域內!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處分、證據取得等等縱然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大宗,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程序權的保障、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所有行政行為形式的程序要求等等,法律均或多或少的賦予了一些違反程序的效果!不同於以往程序性規定多屬於訓示性規定,目前嚴重的違反程序規定者,甚至會影響到實體法上的效果,刑事訴訟法中的毒果樹原則,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得撤銷以及無效的規定等等,均為程序規定影響實體效力的著例,也是國家考試的重要考題,習法律者,不可不知也。

狄雲的冤獄,其實真相十分容易查明,若非知府被買通,而是由包青天般的賢明者擔任審判官,並依照法定程序給予聽審及請辯護人的權利,相信並不難查明真相,還狄雲清白,程序權是否受保障影響實體基本人權的受保護程度甚大,由此可見一斑。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高點網路書店 台北市開封街一段2號8樓 電話:02-2311-7787#519 e-mail:publish@mail.ge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