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萬圭以上所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教唆偽證、教唆誣告、妨礙審判等罪名,不過今日黃律師要和各位漫談的並不是刑法各論的問題,而是要談談人身自由的保護。
各位都知道我國憲法第八條所規範者即為人身自由的基本規定,當年黃律師看到本條時,當下就覺得該條內容和其他憲法的規定可說是格格不入。為什麼呢?因為這一條規定實在寫的太詳細了,不同於其他的基本權採用法律保留的手法,立憲者對人身自由的保護是採用更嚴密的憲法保留,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再怎樣修正,也不可以跳脫憲法第八條的規範內容。這是因為人身自由是所有憲法基本人權中最基本的一項,少了人身自由,其他的基本人權根本就是空談,而且人身自由的戕害,往往比其他基本權的侵害來得嚴重許多,所以它的受保護程度才會凌駕其他基本權之上。
根據金庸在書末說明,連城訣事實上是取材自當年他家中的一位長工的故事,也就是真人真事的冤獄情節改編,該名長工也是受人誣陷偷竊,一關數年,到最後人老了背駝了,直至金庸的祖父擔任知縣時才將他放出。此種人身自由的戕害,非中國為盛,古今中外皆然,否則就不會有基督山恩仇記等世界名著傳世。此外,憲法第八條規範之人身自由係指逮捕、拘禁、審問等與刑事訴訟有關的程序規定,是以一般人的行動自由(愛去哪就去哪),反而不屬於本條所謂的人身自由了,各位可不要弄錯喔!
憲法第八條最重要的另外一點,乃係學者認為從該條可以推論出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亦即從憲法第八條觀之,國家要限制人身自由並非不可,但是必須要遵守法律所定的程序,此種程序的要求,就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近年來逐漸被重視且被實現於各個法領域內!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處分、證據取得等等縱然屬於正當法律程序的最大宗,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當事人程序權的保障、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所有行政行為形式的程序要求等等,法律均或多或少的賦予了一些違反程序的效果!不同於以往程序性規定多屬於訓示性規定,目前嚴重的違反程序規定者,甚至會影響到實體法上的效果,刑事訴訟法中的毒果樹原則,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處分得撤銷以及無效的規定等等,均為程序規定影響實體效力的著例,也是國家考試的重要考題,習法律者,不可不知也。
狄雲的冤獄,其實真相十分容易查明,若非知府被買通,而是由包青天般的賢明者擔任審判官,並依照法定程序給予聽審及請辯護人的權利,相信並不難查明真相,還狄雲清白,程序權是否受保障影響實體基本人權的受保護程度甚大,由此可見一斑。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