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正當防衛,乃是指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針對現在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或攻擊行為所為的必要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亦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即在防衛不過當之先決條件下,承認正當防衛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
學者認為正當防衛具有以下幾項要件:
一、存在緊急防衛情狀:所謂緊急防衛情狀,係指自己或他人的法益或權利遭到現在
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而造成必須施以防衛行為的危急情狀。
二、實施緊急防衛行為:包括防衛行為必須是客觀必要者,出於防衛意思,且非屬於
權利濫用。
回到案例中,聚賢莊中的武林高手,均是為了奪取蕭峰的性命而出手,因此對蕭峰而言,此均可視為現在、不法,且對生命法益之侵害。因此,可構成防衛要件中:一、緊急防衛情狀。至於蕭峰殺死對手的防衛行為是否屬於「客觀必要」,在場武林高手有上百人要取蕭峰性命,而蕭峰卻只有一人可知,蕭峰根本沒有辦法在防衛武林人士猛烈攻擊之下,還要顧及不傷及對方的性命。再者,蕭峰本可獨自逃走,但阿朱身受重傷,武功也沒有蕭峰那般高強,蕭峰為了保護阿朱,除了殺死對手以外,蕭峰也別無他法了,由此可知,蕭峰殺死對手之行為,應屬客觀必要,且出於防衛之意思。
問題在於,蕭峰明明知道聚賢莊聚集的人就是要殺他的,卻依然前往,是否有自恃武功高強,得以行使正當防衛手段的權利濫用行為呢?
依照德國通說見解,對於可歸咎於防衛者的違法侵害所造成的侵害,如果採取嚴厲的防衛行為,則屬於防衛權的濫用,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但是,雖然該違法侵害是因為蕭峰主動前往聚賢莊所引起的,但是,蕭峰誘發此一侵害之行為,並未違反社會規範或社會倫理,亦即,蕭峰前往聚賢莊並沒有打算要與群雄一決生死的意思,只是單純前往拜訪薛神醫,請求他醫治阿朱,蕭峰並不因為群雄想要殺死他,就有不能夠前往聚賢莊的義務,故蕭峰本身行為並未違法,除非蕭峰自始就有叫囂挑釁的意圖,有意利用挑釁武林人士造成緊急防衛情狀來正當化攻擊這些武林人士的行為,否則仍有主張正當防衛的空間。
在天龍八部一書中,蕭峰最後終於洗刷了冤屈,但卻因得罪大遼國王被囚禁在王宮中,最後還是大批武林群雄前往大遼將他給營救出,為何在聚賢莊上殺了那麼多人的蕭峰仍然會得到武林人士的支持呢?可見金庸似乎也認為他的行為應該是正當防衛才會做如此的安排吧,各位看倌也可得知法律本身的規定與國情,本來就是一體兩面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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