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是個熱愛搖滾樂的樂團吉他手,
一心想率領樂團贏得搖滾樂團大賽的冠軍,但私生活非常靡爛墮落,在舞台上更是我行我素,樂團團員都受不了他的瘋狂行徑,甚至連觀眾都不喜歡他的表演。
但是他卻毫無自覺,在舞台上自己玩到High到不行,甚至幾次一頭跳進觀眾群,卻沒有人接住他,讓他跌個狗吃屎。終於樂團團員受不了他的行為,就一腳把他踢出樂團了。
失去樂團的工作的杜威,
在遭受這種打擊之後卻仍不知悔改,還死皮賴臉地住在好友家,靠著好友的接濟過活,最後連好友也受不了杜威的行為,對杜威下最後通牒,如果再不交房租的話,就要把杜威趕出去。
窮途末路的杜威,就在此時接到一間私立小學校要拜託好友來學校代課的電話,於是他靈機一動,竟然冒充好友答應了這份工作,就開始當起小學的老師,沒有任何教學經驗的杜威,一開始就在教室裡要同學自習,自己等著下課時間的到來,就這樣混了幾節課。
直到他無意間聽到學生上音樂課時,所表現出來的音樂才華,又靈機一動,決定跟他的學生組一個搖滾樂團,在整個過程中,他不但激發了這些孩子們對搖滾樂的興趣,更改變了他們的一生,更從其中改變了自己偏執的個性。
那麼,黃律師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杜威以好友的名義答應擔任代課工作,在民法&在刑法上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