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滾教室篇
窮途末路的杜威出險招,冒充代課老師談法律責任

解讀精采片段驗證當代法律
 
 

威是個熱愛搖滾樂的樂團吉他手, 一心想率領樂團贏得搖滾樂團大賽的冠軍,但私生活非常靡爛墮落,在舞台上更是我行我素,樂團團員都受不了他的瘋狂行徑,甚至連觀眾都不喜歡他的表演。

但是他卻毫無自覺,在舞台上自己玩到High到不行,甚至幾次一頭跳進觀眾群,卻沒有人接住他,讓他跌個狗吃屎。終於樂團團員受不了他的行為,就一腳把他踢出樂團了。

失去樂團的工作的杜威, 在遭受這種打擊之後卻仍不知悔改,還死皮賴臉地住在好友家,靠著好友的接濟過活,最後連好友也受不了杜威的行為,對杜威下最後通牒,如果再不交房租的話,就要把杜威趕出去。

窮途末路的杜威,就在此時接到一間私立小學校要拜託好友來學校代課的電話,於是他靈機一動,竟然冒充好友答應了這份工作,就開始當起小學的老師,沒有任何教學經驗的杜威,一開始就在教室裡要同學自習,自己等著下課時間的到來,就這樣混了幾節課。

直到他無意間聽到學生上音樂課時,所表現出來的音樂才華,又靈機一動,決定跟他的學生組一個搖滾樂團,在整個過程中,他不但激發了這些孩子們對搖滾樂的興趣,更改變了他們的一生,更從其中改變了自己偏執的個性。

那麼,黃律師要請大家動動腦囉,請問:
杜威以好友的名義答應擔任代課工作,在民法&在刑法上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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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民事部分:
杜威在電話中答應去面試,小學校長面對的也是杜威本人,兩人間成立了民法第四八二條中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僱傭契約,但是杜威卻以好友的名義應徵,杜威也沒有教師的資格,校長可以依照民法第四八五條:「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者,如無此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所以校長可以終止契約。

但是校長也僅能終止契約,終止前之契約關係還在,未終止契約前,杜威可以向校長請求報酬。但是校長也可以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讓整個契約自始不存在。

刑事部分:
杜威可能有刑法第三三九條第一項詐欺的疑慮:「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電影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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