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來揭曉這些答案吧。
1. 維賀內幫助兩人逃離警方的追緝的刑事責任為何?
西蘇黎世銀行的經理幫助蘭登與蘇菲雅逃過警方的追緝,由於蘭登與蘇菲雅是警方追緝的對象屬於刑法第一六四條第一項的犯人的定義,銀行經理藏匿且使二人隱避,故經理違犯了該條的藏匿人犯罪。
2. 維賀內持槍威脅兩人,並威喝把盒子交出的刑事責任為何?
幫助兩人逃避警方的追緝後,銀行經理卻反過來加害二人,經理拿著槍指著二人要求將小盒子交出來,此時銀行經理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方法,致使二人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因為二人極力反抗,小盒子沒有被經理拿走,所以經理只構成強盜的未遂犯。
經理持有槍械,若沒有正當的理由,則同時違反刑法第一八七條的加重危險物罪。
3. 維賀內幫助兩人逃離警方追緝,卻臨時反悔刑事責任為何?
若蘇黎世銀行的管理規定員工要幫助客戶,而經理卻違反了可能會有刑法第三四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的背信罪。
4. 蘇菲亞和蘭登打傷維賀內的刑事責任為何?
蘇菲亞和蘭登打傷維賀內,雖是傷害行為,但二人處於有正當防衛的情況下,基於防衛意思,做出了防衛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條阻卻違法事由,故二人不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的輕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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