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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火蟲之墓(一)-【解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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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清太兄妹已經沒有了父母,清太兄妹還未成年,必須設置監護人,但是在戰時無法聯絡清太其他的親戚,阿姨又不情願照顧這兩個小朋友,阿姨也非民法第一0九四條第一項「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以上為法定監護人。
法院沒有定清太兄妹的監護人,因此阿姨並非清太兄妹監護人,無法行民法第 1101 條:「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的權利。 因此阿姨對於該和服沒有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