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九四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問題在於阿姨對於清太是否是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 依照民法第一一一六條:「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 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家屬。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長。
六 夫妻之父母。
七 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其中家屬一項,因為兄妹只是暫時借住在阿姨家,不能認定清太兄妹為其家屬,故在民法上阿姨沒有扶養清太兄妹的義務。
因此阿姨不是法令上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故阿姨不成立刑法上的違背義務遺棄罪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