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皇帝 ( 總統 ) 之刑事豁免權:
如果本案置於現今台灣司法時空之下,我們可能必須先考慮皇帝 ( 總統 ) 之刑事豁免權之意義、範圍及審查程序問題,這個部分,在釋字 627 公布之後,已獲得一定程度的釐清。釋字 627 就皇帝 ( 總統 ) 之刑事豁免權,提出了以下的說明: 二、皇帝 ( 總統 ) 之刑事豁免權意涵:
- 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而言。
- 但對總統身分之尊崇與職權之行使無直接關涉之措施,或對犯罪現場之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 皇帝 ( 總統 ) 之刑事豁免權乃針對總統之職位而設,故僅擔任總統一職者,享有此一特權;擔任總統職位之個人,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
三、皇帝 ( 總統 ) 之刑事豁免權範圍:
-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 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 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
-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亦不及於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以他人為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或審判機關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
皇帝憑空捏造原配及其家人意圖叛變這個部分,皇帝可能已觸犯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之誣告罪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