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一貫課程1998年、2000年、2003年、2008年總綱內涵,在課程、教材、教學、學習節數、課程評鑑等方面,均有些理念的變革。 |
1. | 統一「學校課程計畫」名稱:將2000年暫行綱要使用的「全校總體課程計畫、學校課程計畫、學校總體課程計畫」、2003年與2008年綱要統一為「學校課程計畫」,避免產生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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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訂學校課程計畫內涵:2003年、2008年綱要闡述「學校課程計畫應含各領域課程計畫與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釐清2000年只說明「學校課程計畫應依學習領域為單位提出」的模糊敘述,使得國中小提出學校課程計畫內涵較具體,但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則各界有解讀不一的現象,有認為應完整提出彈性學習節數計畫,包括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與全年級活動、執行依學校特色所設計的課程或活動安排學習領域選修節數、實施補救教學、進行班級輔導或學生自我學習等活動;有認為只提出有完整課程的計畫,如選修課程計畫或其他有完整規劃的全校性與全年級活動計畫。上述兩者爭議的權衡機關應為「地方政府」,秉於地方自治精神權衡處理,教育部似已達成專業自主、彈性規範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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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突顯能力指標與單元活動的關係:2000年暫行綱要敘述課程計畫內容包含學年/學期學習目標、單元活動主題、相對應能力指標、時數、備註等相關項目,造成盲目發展主題學習活動,以及由單元活動來扣能力指標的亂象,為避免上述亂象,2003年、2008年綱要將課程計畫內容改為包含學年/學期學習目標、能力指標、對應能力指標之單元名稱、節數、評量方式、備註等相關項目,此改變突顯能力指標先於單元活動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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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強化評量方式的重要:2003年、2008年綱要將課程計畫內容中納入「評量方式」,強化評量方式在課程計畫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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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轉化備查為事後查核:2000年暫行綱要有關課程備查之規定為「各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1個月,將整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送所轄縣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方能實施」,此規定衍生開學前1個月時機不佳、提報整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現階段因出版社編書不及變成不可行、備查後方能實施則變成教育局與學校難以確實執行等困擾。乃於2003年綱要改為:各校應於開學前,將學校課程計畫送所轄縣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查;2008年綱要更改為:各校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學校課程計畫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若學校確有需要,得於第二學期開學前報請修正調整。可見,備查制度的重大轉變為由「事前查核」改為「事後查核」,充分尊重學校專業自主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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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增列海洋教育議題:2008年在原有的六大議題外,新增「海洋教育」議題,彰顯「臺灣以海洋立國」的理想,並以塑造「親海、愛海、知海」的教育情境,涵養學生的海洋通識素養為主軸,進而奠立海洋臺灣的深厚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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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強調學校與家長互動:2003年、2008年綱要加入「於開學2週內將班級教學活動之內容與規劃告知家長」。此敘述要求學校強化與家長的教學互動,或許有助於親師溝通與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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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載自《教育研究月刊NO.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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