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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安全與法律特訓教材》

保護個資不鬆懈!

  資策會、凱擘擬攜手合作「雲端暨聯網新媒體閱聽行為研究實驗室」,雙方預定3月4日對外宣布成軍,除了將有線電視系統台(MSO)收視戶納入調查範本,中華電信MOD的120萬用戶也將納入範本,國內第二家收視行為調查機構可望正式浮上檯面,直接挑戰亞瑟.尼爾森獨霸國內收視率調查地位.....但中嘉、台灣寬頻基於閱聽行為調查必須直接截取收視戶的機上盒資料,恐有違反個資保護法之虞,尚未答應加入...

【轉載自工商時報 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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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原則是什麼?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80年訂定之隱私保護與個人資料跨境流通原則,已成為許多國家個人資料保護立法的原則,也是國際標準組織擬定標準的參考規範。這原則也代表了國際間對個人資料法的蒐集與管理的共識,此共識除了人為的資料蒐集,也包含電腦及網路的資料蒐集方法。資料範圍也包含客戶及員工之個人資料,不論是普通或敏感的資料都是保護之標的。

OECD個人資料保護八大原則說明如下:

  1. 蒐集限制(Collection Limitation):個人資料之蒐集應有限制,資料之蒐集須依合法及公正之手段,且於適當之情形下,應通知資料之主體及取得其同意。亦即,關於個人資料之蒐集,其蒐集對象應有限定,蒐集方法亦應有所規範。
  2. 資料品質(Data Quality):個人資料應依循其利用目的,而於其利用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必須保持正確、完整及最新。所以,此原則要求資料之蒐集與使用者於其利用目的範圍內,應力求正確、完全及最新。
  3. 目的說明(Purpose Specification):採用正面表列的方式明確說明,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且於其後資料之利用,不得與當初蒐集目的有所衝突。簡言之,蒐集目的必須明確化,且利用時應受該目的之限制。
  4. 使用限制(Use Limitation):個人資料使用應受適當限制,不得供作蒐集目的以外之揭露,以避免個人資料不當的流出。
  5. 安全防護(Security Safeguards):對於個人資料之遺失、不當接觸、破壞、利用、修改、揭露等危險,必須藉合理之安全保護措施加以保護。如資料管理流程及密碼加密等安全措施。
  6. 公開原則(Openness):關於個人資料之處理、運用及相關政策,應以一般公開為原則。通常須註明個人資料之所在位置、性質、主要之利用目的、與資料管理者等識別、以方便資料之利用。
  7. 個體的權利(Individual Participation):個人關於自己之資料,有以下之權利。(7.1)得向資料管理者或其他人確認是否授權管理有關於自己之資料;(7.2)關於自己之資料得於合理期間內,在必要情形下,以適當之費用,用合理之方法,來維護自己的資料;(7.3)並就前公開權利之行使,如遭受拒絕時,得對其拒絕理由提出異議;(7.4)於異議成立時,得要求資料之消除、修改、完整及補充。
  8. 管理者的責任(Accountability):個人資料管理者應對其管理資料之政策、作業及系統負完全責任,且應確實遵循資料保護原則。

這八項原則在個人資料保護的實務上,不論是資訊網路是或傳統人工作業都有具體的意義,因為每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的環境不同,作業流程也相異,當建立各項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與安全控制措施時,此八項原則即可用來分析或檢驗政策與措施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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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內容摘自『資訊安全與法律特訓教材』,編著:陳振楠、林永修、王瑞祥; 
 總策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智勝 出版  


432
(定價480元)

詳細書摘

資訊安全與法律特訓教材


陳振楠
現職:中國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理事長
學歷:美國西北大學電子計算機科學系碩士、博士
經歷:中山科學研究院軟體工程與資訊中心主任、憶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林永修
現職:大華科技大學講師
學歷:長庚大學資訊管理博士
經歷: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秘書長

王瑞祥
現職:資安顧問、精誠恆逸 ∕ 資策會 ∕ 學承特約資安講師
學歷:美國雪城大學電腦工程碩士
經歷:中山科學研究院、華碩電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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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本書三大理由


企業電子化人才能力鑑定(EEC),企業電子化規劃師-ESL指定用書。


本書內容涵蓋資訊安全的各個層面,包含法律面、管理面及技術面,是培養資安專業人才的最佳選擇。


本書資安相關法律內容,以國內法律為主,包含電腦犯罪、智慧財產及個人隱私等相關法律。且.每章均有案例分析,幫助讀者從實務面與理論印證,更具體的理解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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