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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8.

養兒真的能防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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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隔壁鄰居是一對和靄可親的王姓老夫妻,我們兩戶父母的感情非常要好,常常相約出門踏青,有天晚上,王爸爸王媽媽突然登門拜訪,卻不是找父母閒聊,而是找我商量事情,希望我能幫忙給點意見。

原來是王爸爸王媽媽的兒子本來還算乖巧孝順,最近娶了媳婦之後卻性情大變,一切的源頭,就是在這個新娶進來的媳婦身上,媳婦雖然年紀小小,卻是個厲害的角色,嫁進來沒多久,就開始干預家裡的金錢調度,接著慫恿兒子向父母攤牌,希望能提前分財產,理由是想要自己創業,需要大筆的資金週轉。

一向疼愛兒子的王爸爸,二話不說隔天就辦了財產轉移的手續,將財產全數過戶給兒子,沒想到錢一到手,小夫妻立刻翻臉不認人,對父母惡言相向就算了,卻連奉養父母都一副很勉勉強強的樣子,讓王爸爸王媽媽痛心不已。

更心寒的是,新進門的媳婦竟如此不孝,現在還好兒子還在身旁,兩老還有人奉養,若是那天兒子出了什麼意外,那媳婦不就更無法無天了。

怒極攻心的王爸王媽,決定要給兒子媳婦一個教訓,便找上了黃律師看看有沒有好方法,教訓一下這對不肖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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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王爸王媽大戰孽子惡媳的真人真事後,連黃律師我本人不免也擔心了起來,將來要是我不走運,討到的老婆,也是這款厲害的角色,那我不是吃不完兜著走嗎?哎呀,越扯越遠了,先幫王爸爸王媽媽解決問題吧。

讓我們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王伯伯的兒子將財產拿到手後,卻不願意奉養父母,王伯伯可以尋求法律途徑將財產索回嗎?

這個問題,有幾個法律途徑可以思考:

  1. 民法第 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王伯伯也許可以主張,如果他知道將財產轉移給兒子後,兒子竟會變的如此不孝,那麼他當初根本就不會做出移轉財產給兒子的意思表示。
     
    因此王伯伯可以主張當初的意思表示是錯誤的,進而撤銷之前移轉財產給兒子的意思表示。但是王伯伯如果要依這個規定提主張,必須是當初他在做出移轉財產給兒子的意思表示時,自己沒有過失,才可以依本條規定提出主張。
     
  2. 民法第 92條第1項本文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如果當初王公子是強力主張,他獲得王伯伯的財產之後會更孝順他老人家,王伯伯因此龍心大悅才把財產移轉給王公子的話,王伯伯也可以依本條主張王公子當初是本於詐欺的意思,使他做出財產移轉的意思表示,所以事後王伯伯當然可以撤銷當初因受詐欺所為的財產移轉意思表示。
     
  3. 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如果王伯伯是本於贈與的意思而將財產移轉給王公子,那麼王伯伯可以依本條規定主張,王公子對於王伯伯惡言向相,並且無意奉養父母,那麼王伯伯當然可以撤銷對於王公子先前所為的贈與行為。 」
王伯伯的兒子媳婦棄養父母是否犯罪?是只有兒子有罪?還是兒子媳婦都有罪呢?
  1. 刑法第 294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上面法條規定中所提到的「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他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 ( 父母 ) 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如果王伯伯王媽媽已屬無自救力之人,王公子及媳婦又不履行他們的扶養義務,那麼王公子及媳婦都同時觸犯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如果王伯伯的兒子過世了,媳婦不願意奉養公婆是否有罪?

假設王公子過世,王伯伯和王媽媽是媳婦的直系姻親尊親屬,依法媳婦仍須盡扶養義務,所以如果媳婦不養公婆,且公婆已屬無自救力之人,那麼媳婦當然觸犯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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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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