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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1.

夭壽銀行員「合法」吸金術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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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好友娃娃,是個花錢如流水的月光族,每月薪水一到手,不到二天就揮霍一空,娃娃每月只富裕個兩天,就一路窮到月底,最近終於痛定思痛,決定要嚴格分配每個月開銷,但對於投資還是一知半解的娃娃,聽從朋友的勸告,先從保守型理財方式下手,先單純的儲蓄存款,等到累績到一定的金額時,再重新分配理財的方式。

娃娃考慮到自己的右手才剛領錢,左手立刻亂花錢的壞習慣,決定先強迫自己每月定時定額的蓄儲習慣。

多方探詢後,決定到銀行辦理零存整付,沒想到到銀行要求辦理零存整付時,銀行行員卻不斷鼓吹娃娃,改辦理投資「 保本型連動債 」,保證既可保本又有高獲利,沒有概念的娃娃,在銀行行員的大肆鼓吹下,完全搞不清楚的情況下,便改辦理投資「 保本型連動債 」。

這陣子金融風爆,股市基金大跌,娃娃這個倒霉的投資新手,不但沒存到錢,還損失慘重,只要一想到那個為了衝業績,拚命鼓吹自己改辦理投資「 保本型連動債 」的銀行行員,心裡就一肚子氣,尤其銀行行員在遊說投資時,還一直避談投資可能發生的風險。

賠了老本的娃娃越想越氣,再也按捺不住,衝去銀行找那個夭壽行員理論,卻只得到一句:「是妳自己沒將文件看清楚的,這一切都是妳自己本身的問題」這樣的不負責任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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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娃娃的悲慘事件,想到這些銀行行員跟客戶拉業績時,卻故意避談可能的風險,造成投資人損失慘重,卻將責任歸屬撇得一乾二淨,真是太可惡了,讓黃律師想想辦法,好好的「處理一下」這些惡質的銀行行員吧

 
讓我們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一、銀行人員鼓吹客戶改投資「保本型連動債」,卻故意避談風險,是否有法律責
  任呢?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年7月21日頒布的「銀行對非財富管理部門客戶銷售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第3款規定:「銀行提供特定商品時,應另提供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載明商品特性、所涉及之風險、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說明。相關說明經金 融商品銷售人員充分告知客戶後,應留存紀錄以供查證。 」又同法第 12點規定:「銀行銷售金融商品,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2. 金管會銀行局於 97 年 12 月備查之「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業務自律規範」第 18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3 款規定:「 為輔助客戶了解商品條款以及風險特性,除完整產品說明書外,亦應另提供將產品說明書摘要之『產品條款宣告書』,列示重要宣告事項,並向客戶宣讀,並請客戶確認後簽名或蓋章。 ……對銷售過程明顯失當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檢討其適任性,並予以懲處。 」
  3. 如果銀行違反上開規定,且受害人為數眾多,此時受害人得請求主管機關金管會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規定,對該銀行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二、若是銀行人員在避談風險之外,客戶也辦理投資項目,之後客戶所造成的損失
  ,銀行人員是否須負起責任呢?
  1. 民法第 184條第2項本文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同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
  2.  如果銀行未盡風險告知義務,導致客戶損失,客戶可依上開規定主張銀行及行員應負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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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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