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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

如酒後的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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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有一個廚藝高超的乾爸,年輕的時候待過大公司的員工餐廳,也開過平價快炒店,最後乾爸帶著乾媽,在早上的菜市場裡擺了一個小小攤位,賣一些簡單的麵類,不過,最近乾爸的小吃攤卻遭到一場無妄之災。

在乾爸小吃店的附近,有一家碳烤店,這家碳烤店的老闆有個有夠要不得的壞習慣,夜越黑就越有興致,天天都要小酌個二杯,常常邊幫客人烤一串,自己也烤二串配燒酒下菜,越晚越醉越 High ,老闆店員一起茫到天亮,沒想到有一天,碳烤老闆真的喝出事了!

這天,碳烤老闆又喝得醉醺醺,連雞腸甜不辣都分不清,接著就放著烤爐火沒關蹣跚地茫回家了,這下子果然就釀成了大禍,沒多久整個碳烤店都燒了起來,火勢快到讓人措手不及,瞬間就禍及到左右鄰居,連乾爸的小吃攤也被燒個精光。

這還不打緊,這場火勢還延燒到後方的住家去,後面的住家要求碳烤店老闆理賠,否則就不讓這些小吃攤重建做作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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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慘重的乾爸,因為自己算是違規攤販,也不知自己是否有立場和碳烤店老闆索取理賠,只好來找黃律師這個乾兒子幫幫忙了!

 
讓我們來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一、乾爸和其他受害的小吃攤有立場和碳烤店老闆索取理賠嗎?
  1. 這裡要討論的重點是,乾爸和其他受害的小吃攤可否依據民法第 184 條以下侵權行為責任之規定,向碳烤店老闆索取理賠。
    1.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第 2 項本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2. 民法第 191 條之 3 本文規定:「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 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2. 由事故發生經過來看,碳烤店老闆喝得醉醺醺,放著烤爐火沒關就離開店面回家休息,導致發生火災,並造成鄰居及附近攤商的損失,乾爸和其他受害的小吃攤當然可以依上開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碳烤店老闆請求賠償。
  3. 至於乾爸雖然是違規攤販,然而這頂多會發生碳烤店老闆得否依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規定,主張過失相抵的問題,並不會因此使乾爸喪失對碳烤店老闆的求償請求權。
二、後面的住家有權利,不讓乾爸重建攤位嗎?
  1. 如果乾爸是無權占用市有地之無照 攤販 ,而且已經不法妨害後面住家所有權人在所有權上的圓滿行使,那麼後面的住家權利依法請求乾爸除去在其建物前的設備 ,並請求禁止乾爸為設攤之行為:
    1.   民法第 767條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2.   以上法條規定中所說的妨害,係指「以占有以外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而言。而所謂『不法』,僅須所有人對於行為人之妨害,於法令上並無容忍之義務為已足,並非以行為人之妨害具有刑事責任或有民事上無效、得撤銷事由為必要。」(最高法院 88年度台上字第2420號裁判意旨參照)。
    3. 如果乾爸的攤位是設置在後面的住家的門前,那麼他的攤位阻礙後面住家就所有建物所有權之圓滿行使就變的十分明確,而且乾爸不是合法 攤販 ,後面住家就乾爸的攤位所造成的阻礙在法律上並沒有容忍的義務,所以參酌上述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後面住家當然可以主張請求乾爸除去在他的建築物前的相關攤位營業設備,而且可以請求禁止乾爸不准為設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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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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