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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3.

行人真的都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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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好友阿強,最近遇上了一件無妄之災。

某天,阿強開車停紅綠燈,就在號誌變為綠燈後,阿強就發揮台灣運將慣性動作,立刻踩下油門往前衝,沒想到,此時路中突然出現一個歐巴桑,一副老娘就是街頭小霸王,把交通號誌當七彩霓虹燈,毫不在意此時是紅燈狀態,自顧自地抬頭挺胸驕傲過馬路,阿強一時煞車不及,就撞上歐巴桑了。

驚魂未定的阿強,急忙下車察看並叫救護車,將歐巴桑送至醫院,幸好歐巴桑年紀雖大但身手矯健,反射神經異於常人,就在阿強車子即將迎面撞上時,迅速抱頭後空翻,所以身上只有一點擦傷而已,闖紅燈的歐巴桑對於自己的任意妄為,而造成阿強的困擾,感到非常不好意思,不停的跟阿強說歹勢歹勢,此時,匆忙趕到醫院的歐巴桑兒子,一見阿強就大呼小叫要求賠償,還獅子大開口,要求阿強賠償 100 萬,否則就要控告阿強。

阿強起先看在歐巴桑的面子上,還好聲好氣的跟兒子解釋,是因為歐巴桑闖紅燈,自己才會煞車不及衝到她,並不完全是自己的過錯,歐巴桑兒子想到自己有機會敲詐一筆錢,怎肯輕易放過,就對阿強說:「我告訴你,我們行人有優先權,就算我媽媽闖紅燈,只要是你撞到行人,你就是要賠錢,不然我就去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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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說歹竹也會出好筍,可是阿強運不好,他遇上的卻是好竹出歹筍,歐巴桑兒子欺人太甚,硬要阿強賠錢,又講的振振有辭,無奈之下,阿強只好來找黃律師幫忙,看看有沒有什麼好辦法解決囉。 

 
一、真的有行人優先權嗎?是應用在那些地方呢?
  1.  在我國的交通法規,確實存在所謂的行人優先權,其實這就是所謂的行人路權優先原則。
  2. 在說明行人優先權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一下路權的概念。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
  3.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4. 行人路權 : 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的,行人穿越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讓其優先通行其應用範圍及應遵守的原則大致如下 :
    1. 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並靠邊行走,不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 行人穿越道路須由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穿越。
    3. 行人於設有安全島、分隔島、雙黃線等地方禁止通行。
    4. 穿越道路時確實遵守號誌指示
    5. 我國行人優先權的法律規定主要如下列: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原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 上開規定於民國 95 年 9 月 14 日修正為「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其修正理由在於令汽車駕駛人尊重行人之優先路權,此為法理之明文化。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 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
二、阿強真的要賠償歐巴桑嗎?還是歐巴桑才是必須賠償的那方呢?
  1. 如果阿強 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導致歐巴桑的權利 ( 身體健康權 ) 受侵害時: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 第 191 條之 2 前段、第 193 條第 1 項、第 195 條第 1 項 規定,阿強必須對歐巴桑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如果歐巴桑因為自己的過失,而導致阿強的權利 (車輛財產權)受侵害時,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歐巴桑也必須對阿強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 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起車禍的發生是因為阿強開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致遇有歐巴桑未依號誌指示行走穿越道路,未注意左右來車時,未能暫停讓歐巴桑先行通過而導致肇事,是為肇事主因。歐巴桑穿越道路時,未查看號誌致未依號誌指示行走,穿越時又未注意左右來車,致在穿越道路途中與阿強所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是為肇事次因,所以歐巴桑的行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屬於與有過失。 是以,縱然阿強就本件車禍之發生確 有過失,然而歐巴桑前揭之行為亦顯為本件車禍發生之原因之一,從而歐巴桑就本件車禍發生所導致之損害亦堪認與有過失,所以阿強可以請求法院依法酌減或免除賠償之責
三、雙方需負的刑事責任各為那些呢?

阿強的部分:

  1.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條第1項、第94條第3項、第10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 阿強本應依照速限行車,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且應於駛近行人穿越道前,減慢車速,禮讓行人即告訴人優先通行,阿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減速慢行禮讓歐巴桑優先通行,若導致歐巴桑受傷,應可確認阿強確有未注意車 前狀況與未減速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
  3. 雖然歐巴桑亦有闖紅燈之違規狀況,惟阿強若確有上開過失 行為致歐巴桑受傷,則此僅為阿強量刑上之考量,並不能因此免除阿強的過失罪責,阿強的行為,係觸犯刑法第 284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歐巴桑部分: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 。
  2. 刑法第 354 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3. 如果歐巴桑闖紅燈且造成阿強的車輛有毀損的狀況時,歐巴桑即觸犯上開規定,將被處以罰鍰,並依刑法之毀損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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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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