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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律師旅居美國多年的好友小雨最近回台探親,順便找了黃律師吃飯敘舊。 吃飯時,小雨拿出一張 1 美元鈔票,說是特別從美國帶回來送給黃律師的禮物,黃律師心想,小雨不遠千里的從美國回來,卻只送了 1 美元當禮物,讓黃律師有點失落。 小雨和黃律師是多年的老交情了,一看到黃律師鬱悶表情就知道,其實是不滿意這個禮物的,便拿起這張鈔票解釋為什麼送給黃律師的理由。 小雨指向鈔票上,一個原子筆寫的網址說:這個網站叫「喬治在哪裡?」,在美國有一群人想要追查他散播出去的 1 美元下落,看這張鈔票會到那些地方旅行,最遠能旅行到那裡。 只要拿到這張鈔票的人,就可以上網站搜尋你拿到的鈔票號碼,再報告你的所在地,登錄完成後,就要趕快想辦法將這張鈔票花掉,讓他繼續去旅行。 小雨這次帶著鈔票回來送給黃律師,就是想讓這張鈔票能旅行到台灣來,聽完小雨的解釋後,黃律師又忍不住開始煩惱,到底該去那裡才能花掉這張 1 美元,讓他繼續去旅行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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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活動很有意思,讓黃律師也想跟著湊湊熱鬧,但另一方面黃律師也忍不住深思這個活動,是否有觸犯到法律問題?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集思廣義一下吧! | | 一、如果這張鈔票是台幣,那在上面寫字並散佈出去,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 在新台幣鈔票上面寫字並散佈出去是否會有法律問題,要探討的法規及司法實務見解分別是: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5 條:「 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 ,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 司法院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
- 發文字號:司法院 ( 80 ) 廳刑一字第 562 號
- 發文日期:民國 80 年 5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第 7 輯 357-359 頁
- 法律問題:某甲故意將新臺幣百元鈔 1 張撕成 4 段,其所為有無罪責?
- 甲說:某甲無故將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百元鈔 1 張撕毀成 4 段,喪失行使功用,核犯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 5 條之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使用罪。
- 乙說:某甲不構成犯罪。按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使用者,處所毀損幣券 5 倍以下罰金,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 5 條固有明文,惟需行為人損壞毀棄之幣券須達到使幣券不堪使用之程度始足當之,若僅有些微損毀,例如紙幣去一小角或於票面稍加塗污,而未致不堪使用之程度者,尚難構成本罪。本件某甲撕毀之新臺幣百元鈔依臺灣銀行破損券規定固應予作廢,惟其破損餘留部分在 3/4 以上部分,且片片能吻合無誤,則依該行「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幣券處理守則」,某甲仍能持遭撕成 4 段之該百元鈔至臺灣銀行兌換同額全新之百元鈔,是該百元鈔票面價值並未因某甲所為而遭貶損,致不堪使用程度,某甲所為顯與妨害國幣治罪條例第 5 條規定構成要件不符,應屬不罰。
- 審查意見: 某甲既有損毀幣券之故意,復實施損毀幣券之行為,而幣券已撕成 4 段,在社會一般觀念上已失行使效用 ,擬採甲說。
- 研討結果:
- 甲說第 2 行應改為「 ……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 」
- 照審查意見通過。
-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由於上開規定及實務見解只處罰「故意損毀」者,所以如果非基於損毀幣券的故意,而在上面寫字並散佈出去,並不會有觸犯上開規定的問題。 | | | 二、 若在鈔票上寫字的人有法律責任的話,後續幫忙散佈的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 如果在新台幣鈔票 上面寫字的人存有損毀幣券之故意,且基於這樣的故意以寫字的方式實施損 毀幣券的行為,導致該張鈔票失去行使效用,那麼寫字的人自然已觸犯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5 條的規定,而後續幫忙散佈的人,如果是基於散佈損毀幣券的故意而為散佈行為,那麼這 些幫忙散佈之人,依據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及上揭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5 條 的規定 ,將有可能被認定為 故意損毀幣券的幫助犯。 | | 三、 若是寫字並散佈出去是有法律責任的話,那設立登錄網站是否合法呢? | 登錄網站並不會造成該張新台幣鈔票損毀致不堪行使的結果,所以應該沒有觸法的問題。 |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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