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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律師的好友小劉,平常都是騎著摩托車上班,有天上班時卻遇上了一件倒楣事。 那天,小劉悠閒騎著摩托車上班,在行進的途中,突然聽到了震耳欲聾的警鈴聲,轉頭一看,竟是一輛時速已高達200公里的某消防隊救護車,橫衝直撞對著小劉撞過來,待小劉反應到自己和救護車的車距過近時,只好趕緊催油門騎上一旁的人行道,好閃避車速過快的救護車,沒想到正好撞上站在人行道上的一位小姐。 最後是路旁好心的圍觀者們,幫他們叫了救護車,將兩人送至醫院檢查。所幸都只是受了輕傷,而那位倒霉的小姐,也能體諒小劉不是有心要撞上她,就只請小劉幫忙付醫藥費就可以了。 雖然小劉沒有被索賠,但還是忍不住跟黃律師碎碎唸:「若不是那台車速過快的救護車,我怎麼可能撞到人」 。 而且小劉也覺得,救護車的車速這麼快,在車上的病人,被甩來晃去,怎麼可能會沒事,雖然救護車的職責就是要將病人快速送至醫院,但要是救護車車速過快,造成車禍或是橫衝直撞,造成病人不舒服,那麼原來只是重病的病人,卻變成病危的病人,難道救護車都沒有責任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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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律師聽到小劉的疑問,也想到自己曾在路上,遇到一直按喇叭,一直超車的救護車,也曾覺得救護車,真的是一台安全的車嗎?正好小劉提出了這個問題,那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探討一下吧! | | 一、 若是救護車的車速過快,造成車禍,那救護車有法律責任嗎? |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
- 救護車雖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特種車,然其行駛於道路時除同規則特別規定者外,(如同規則第93條第2 項,98條第1 項第3 款,第113條)仍有遵守該規則其他相關規定之注意義務。
- 若救護車之駕駛人,有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遵守該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應注意之規定,因而致人傷亡者,縱對方違反同規則第101條第6 款及第2 項開救護車之警號,不論來自何方應立即避讓之規定,而與有過失,救護車駕駛人仍難據以免責。(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133號判決參照)
- 救護車係因為緊急救護之工作,基於對他人生命身體之尊重及維護公共利益之觀點,救護車於使用道路時,依法即有優先之路權,其他車輛依法即應避讓,但其乃只具有優先之路權並非有絕對之路權,而可完全不遵守交通安全規則,而置其他車輛或行人之安全於不顧,反而因該車輛得於必要時不受標線、標誌、號誌之限制,其行駛方式較為危險,駕駛該救護車之人更應特別提高注意義務,以避免其他車輛與行人之危險,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
- 是故若是因為救護車的車速過快,造成車禍,該救護車的管理機關及救護車駕駛,自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及刑法上業務過失傷害之罪責。 。
| | | 二、 若是在此案例中,騎士為閃避車速過快的救護車,而擦撞到行人,那行人該 是向騎士索賠?還是救護車索賠? | 行人原則上應向救護車管理機關請求賠償,若該騎士經車禍事故鑑定後認定亦為肇事次要原因時 ,則行人亦可一併向該騎士請求賠償。 。 | |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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