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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73.

內褲怪男不要來-性騷擾篇!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阿文住家巷口有個在鄉里間非常有名的內褲怪男,總是在下午時分,只穿著三角緊身內褲在外頭澆花。

阿文家鄰近學區,內褲怪男家門口又在人來人往的馬路旁,內褲怪男卻絲毫不在意行人的眼光,怡然自得穿著內褲在家門口閒晃。這樣詭異的行徑常讓一些剛下課的國小女童們驚慌失措,附近幾位媽媽怕內褲怪男的影嚮孩子的價值觀跟身心發展,幾度和內褲怪男協調可否衣服穿戴整齊後,再出來澆花。

沒想到內褲男卻理直氣壯的說,在自己家門口澆花,又沒有礙著任何人,而且又不是脫光光在外面跑來跑去,一般男生的泳裝不就也是長這樣嗎?對於大家的勸導完全不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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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文自己也常在下班時遇到這位內褲男,每次看到也常是眼光不知放那裡好,明明也不是什麼健美先生的身材,這樣傷害大家的眼睛,實在是太過份了。便來問問黃律師難道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制止內褲怪男的行為。

黃律師聽完阿文的故事,覺得這個案例也非常有意思,就帶大家來探討一下吧。

一、 內褲怪男只穿內褲在家門口閒晃,沒有觸犯法律嗎?
  1. 如果內褲怪男只穿內褲在家門口閒晃,這種狀況尚未構成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的公然猥褻罪。
  2. 不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第 2 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所以只穿內褲在家門口閒晃,若行為人經警方認定有為放蕩之姿勢,則可依前開規定進行裁罰
  3.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所以內褲男只穿內褲在家門口閒晃,若經他人申訴,內褲男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便須著手進行調查處理。
 
二、 內褲怪男驚嚇到阿文,此舉是否構成性騷擾?
  1.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就性騷擾所作成的界定如下:「違反他人意願而向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若造成對方的嫌惡與厭惡,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進行的,都算是『性騷擾』。」
  2. 所以阿文如果對於內褲男的行為,感覺已構成前開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的敵意環境性騷擾,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提出申訴要求內褲男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須進行調查處理。
 
三、 如果內褲怪男的行為有驚嚇到鄰居的小孩,鄰居是否可索取賠償?

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如果內褲怪男的行為有驚嚇到鄰居的小孩,鄰居可依前開規定向內褲怪男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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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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