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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02.

反蒐證是自我保護還是犯罪行為?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佑哥前兩天騎著新改裝好的帕奇拉號,載著剛追到手的肌膚水嫩妹,在路上享受奔馳的快感時,非常衰尾的遇到了交警臨檢。

交警把他攔下之後,對著他的帕奇拉號仔細端祥,先看著閃爍的七彩霓虹後車燈,然後再試按了一下喇叭,當交警聽到喇叭聲已經改成縱貫線砂石車的渾厚聲響時,臉上露出 Got you ! 的表情,然後開始埋頭開單。

整個過程佑哥看的腦門直冒煙,雖然明知自己應該是有違反交通規則,但是他對於交警按完喇叭後的見獵心喜表情實在是凍未條,於是下意識的拿起愛瘋開始反蒐證錄影,並且大聲嚷嚷說交警沒權利檢查喇叭音調。

交警看到佑哥反蒐證的錄影舉動,馬上喝斥佑哥,說佑哥這個行為已經違反偵查不公開,再拍就要把他和的肌膚水嫩妹移送法辦,要求他立刻停止錄影。

佑哥可是個鐵錚錚的漢子,完全把交警的警告當作耳邊風,依然故我繼續錄影,幾時如此被挑戰公權力的交警,氣極攻心立即透過無線電要求其他員警支援,然後將他及肌膚水嫩妹逮捕並扣押了佑哥的愛瘋。

佑哥抓狂的質問交警「憑什麼要帶我回警局」、「憑什麼」、「妨礙自由」,交警認為佑哥的反蒐證行為及質問內容,都有明顯不當之處,已經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1 款的規定,最後將他和女友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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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哥現在正在等法院的傳票,心中雖然不安,但是依然覺得憑什麼只有警察可以蒐證,而老百姓就只有乖乖接受盤查的份。而且質問幾句「為什麼要帶我回去」、「憑什麼」、「妨礙自由」,這樣就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這樣會不會太無限上綱 ? ……

黃律師聽完佑哥悲壯的陳述後,覺得這種事情下次可能也很有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這個故事是很有些探討的空間,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一、 交警有權利檢查佑哥的帕奇拉號喇叭音調嗎?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員警只有在有事實足以認定被攔檢之人有犯罪之虞者,才可以檢查交通工具。如果員警無法舉證佑哥被攔查的時候有什麼犯罪疑慮,卻擅自檢查機車的喇叭,並且試按,這樣的檢查行為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 條規定,應有牴觸。

二、交警認為佑哥的反蒐證行為違反了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佑哥的反蒐證錄
  影行為已經構成了社維法第85條第1款「顯然不當之行動」?
  1. 交警一開始會把佑哥連人帶車攔下來,是認為帕奇拉號的後車燈有改裝,這樣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所以開單舉發,前開交通違規裁罰程序,非屬刑事犯罪偵查程序,當然不能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

  2. 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項係禁止人民於公務員執行公務時,為顯然不當之行為及言語,前開規定的立法意旨是在保障公權力順暢行使。所以如果只有單純的反蒐證錄影行為,實在很難想像會導致妨害公務進行,所以佑哥的反蒐證行為只有單純蒐證錄音、錄影,應該並未達到妨害公務運作的程度,而且佑哥嚷嚷「為什麼要帶我回去」、「憑什麼」、「妨礙自由」,應該可界定為只是對交警質問、防衛自己權利,不是屬於顯然不當的言詞,所以並未觸犯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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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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