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E8%99%90%E5%BE%85%E5%8B%95%E7%89%A9%EF%BC%8C%E6%83%85%E7%AF%80%E8%BC%95%E9%87%8D%E9%83%BD%E6%9C%89%E7%BD%AA%EF%BC%81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134.

虐待動物,情節輕重都有罪!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放閃哥上大學後,便在外租屋居住,為了防範小偷,特別去領養一隻台灣土狗來看家,這一養就是 10 年。

去年,放閃哥交了位正妹女友,交往不到 2 個月,正妹就搬進放閃哥的租屋處,開始甜蜜的同居生活。 同居的日子對放閃哥來說挺不賴,但卻有一個非常困擾的問題,那就是正妹和看家的台灣土狗相處得非常不睦。

不知為什麼,以前帶其他正妹回家,台灣土狗都沒啥意見,但是這次,台灣土狗對這位正妹非常的不滿意,見一次吠一次,無論兩人用盡各種威脅利誘、文攻武嚇的方式,都無法讓土狗大哥接受本次的正妹。

時間一長,放閃哥也懶了,每次聽到正妹抱怨土狗的事,都是左耳進右耳出。結果上個月,土狗大哥居然狠狠的咬傷了正妹的右手。正妹火大到一個不行,要求放閃哥立馬把狗送走。

放閃哥對於正妹的要求,只是使個相應不理的拖字訣。這讓正妹更加的火大,上個週末放閃哥出門和好友進行暢飲聚會,留下正妹和土狗大哥同在屋內。土狗大哥繼續認真的對正妹狂吠,正妹越聽越火大,加上又想到之前被土狗咬傷時,放閃哥的消極態度,越看這隻土狗就越覺得牠跟主人一樣既白目又有可惡,於是,正妹居然拿起手邊的水果刀,往土狗身上刺下去,結果土狗就此一命嗚呼。

放閃哥後來回到租屋處,看到這個情形當場傻眼,沒想到跟了自己這樣多年的土狗就這樣掛點,他立刻報警請管區處理,並且要告正妹虐待動物。後來,正妹在警察局作筆錄時,把責任撇的一乾二淨,並且一再強調,是土狗先對她一直狂吠,她怕土狗又攻擊她,出於自我防衛的想法,才會做出刺殺土狗的行為……。

{ Go Top }
 
放閃哥聽到正妹在警局的說法,一整個覺得火大。但是又擔心,這樣的說詞是否真的會使正妹可以免除應負的法律責任,於是,他想請老友黃律師為他解解惑。在這起虐殺動物的案件,放閃哥可以提出哪些法律主張呢?
一、虐待動物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處罰責任?
行為人如果惡意虐待動物,並使其身體受有傷害,造成其功能喪失,甚至造成動物死亡者,這樣的行為可能會觸犯以下兩種罪名:
  1. 刑法第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毀損罪。又本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2. 動物保護法第6 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而該當同法第30條1 項第3 款、第2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惡意傷害動物致重傷罪。
  3. 如果行為人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時,若其未與飼主達成和解,其將觸犯上開2罪,此時係屬1行為而同時觸犯上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毀損罪處斷。
二、飼主可否向虐待動物之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我國現行法制尚未肯定動物具有與人類相同之人格屬性及法律地位,所以飼主尚無請求精神賠償之依據。詳言之,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之請求。然而,慰撫金的請求應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前提,而寵物縱然有生命,惟核其性質係屬法律上之物。所以在動物虐待事件,其乃侵害飼主對寵物的所有權,對於飼主個人主體性的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很難認為有所妨礙,所以飼主如果要主張虐待動物之人應給付精神慰撫金,這在現行民法規定上是無法成立的。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如果正妹主張她是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原因,才會刺殺土狗,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成立?
    土狗先前已經咬過正妹一次,難保不會再咬第二次,而且當時主人又不在,如果土狗真的認真對付她,那正妹難保不會有受傷的危險,所以正妹主張她先下手為強是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意思,這樣的抗辯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 Go Top }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