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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沒負起扶養義務,能要求分保險受益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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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9.

沒負起扶養義務,能要求分保險受益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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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前兩天怒氣沖沖的來到黃律師事務所,希望黃律師幫他好好答疑解惑一番。

黃律師幫阿志倒了杯咖啡,要他和緩些,有事慢慢說,於是,阿志將事情的來龍去脈,娓娓道來……。

阿志 5 年前把老父親接來和自己同住,但是老父親先前身邊的所有積蓄,都被阿志的妹妹偷矇拐騙,早就拿的一乾二淨。錢都被妹妹拿走也就算了,但是老父親後來無論生病乃至於最後導致失智,妹妹都從來未曾探問,而且也從來沒有拿出一分錢奉養老父親。

前兩個月,阿志的老父親過世了。老父親生前曾有買過一張壽險保單,老父親感謝阿志最後這段時間對他的奉養,所以將保單的受益人指定為阿志。結果阿志的妹妹在老父親過世後就像禿鷹一樣出現了,妹妹主張保單的保險金也屬於老父親遺產的一部分,要求阿志必須將保險金的一半拿出來分給她。阿志當下立刻憤怒的拒絕了,過沒幾天,阿志就收到了妹妹寄出的存證信函,要求阿志將保險金平分給她,如果阿志不從,她一定會對阿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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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仔細聽完阿志的敘述,想了一會,對阿志說,放心,你妹妹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究竟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的呢?且看以下分析,便知分曉 ……。
一、阿志老父親的保險金債權在法律上是否屬於老父親的遺產?
  1. 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 保險法第 113 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3. 阿志老父親的壽險保單,既然已經指定阿志為保單的受益人,此時,依據前開保險法第 112 條的規定,保險金債權是歸屬於經特定之受益人阿志,而不是屬於老父親的遺產。
二、阿志和她妹妹對於老父親的扶養義務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1. 民法第 1119 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2. 依司法實務見解,所謂需要,應係指一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
  3. 所謂扶養程度又分生活保持義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分關係之本質的要素之一,保持對方即係保持自己。而後者,例如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此義務係為偶然之例外現象,為親屬之補助的要素之一,須因一方有特殊情形不能維持生活者,他方始負扶助之義務。
  4. 子女對於父母之扶養義務,既係生活保持義務,自無須斟酌扶養義務者之給付能力,身為扶養義務者雖無餘力,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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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阿志這5年來所支出的相關扶養費用,可否向妹妹請求返還?
    阿志已經拿到了保險金,應該不能再向妹妹請求返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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