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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0.

SOHO族是否屬勞基法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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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葉仔在3年前接受一家軟體公司委託,協助這家公司撰寫一些商業套裝軟體。包葉仔利用平日的空檔進行軟體程式撰寫工作,當初雙方簽約就講好,包葉仔可以在自己住家工作,只需要按軟體公司的指示,不定期回報軟體程式撰寫成果即可,對於這樣的SOHO式工作關係,包葉仔十分滿意。

軟體公司當初和包葉仔約定好,每個月工資是3萬元,包葉仔領這份外快領的非常開心。沒想到,最近這兩個月,包葉仔去刷存摺沒看到工資入帳記錄,心裡正覺得奇怪時,前兩天又收到勞保局寄發的國民年金保險繳費通知書,他這時才知道軟體公司已經在兩個月前將他由勞工保險申報退保,這也就意味者,軟體公司將他fire了。

包葉仔氣歪了,他覺得自己被軟體公司坑了,於是,他決定寫封存證信函給軟體公司,叫他們乖乖把沒付的那兩個月的工資給他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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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保險,包葉仔決定當面請教黃律師。聽完包葉仔的說明後,黃律師思考了好一陣子,再問了一些平日幫軟體公司工作的情形,他對包葉仔說,後來那兩個月的工資,不要再去想了,其實從頭至尾,包葉仔都應該不能算是軟體公司的正式員工,包葉仔一聽當場就愣住了……。究竟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的?且看黃律師以下的分析,便知分曉……。
一、 如何判斷某一份契約是否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
  1. 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意旨參照)。
  2. 申言之,勞工係在從屬關係下為雇主提供勞務,而此一從屬性乃勞動契約之特徵,包括人格從屬性及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更應包含:勞工提供勞務之義務履行係受雇主之指示,雇主決定勞工提供勞務之地點、時間及給付量、勞動過程等,即雇主對於勞工保有分派工作、指揮監督勞務給付如何進行之權利,勞工對於自己之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雇主在支配勞動力之過程已相當程度地支配勞工人身及人格,並在勞工有礙企業秩序及運作時得施以懲罰,以維護企業之正常生產,即雇主對勞工有懲戒權。而經濟從屬性,應包含勞工之勞動力需依賴雇主之生產資料始能進行勞動,對雇主有經濟上之依賴性,但勞工不需負擔企業經營之風險,故雇主是依勞工提出勞務之本身給付報酬。
二、 包葉仔和軟體公司簽的契約,是否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
    由包葉仔的勞務給付方式觀察可知,包葉仔不是屬於單純依照雇主指示,服從雇主指揮監督提供勞務,獲取固定報酬之勞動者。反之,包葉仔提供勞務具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例如:可在家工作),在工作上並不是依軟體公司指揮、分派而為,或由軟體公司決定勞務給付量或具體勞務給付過程,所以包葉仔和軟體公司簽的契約,並不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勞動契約,因為當中欠缺了人格、經濟的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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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包葉仔認為,軟體公司都有幫他投保勞保,辦理勞退新制,按期撥匯勞退金,因為有這些行為存在,所以當然可以認定他和軟體公司簽的約是屬於勞基法上的勞動契約。包葉仔這樣的想法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勞保都幫忙投保了,當然是認定包葉仔是軟體公司的勞工,因為有投保行為存在,所以當然可以認定他和軟體公司簽的約是屬於勞基法上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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