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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8.

校園霸凌,施暴者父母無法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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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破喉嚨也沒人理!」阿瓜氣憤難平的陳述自己寶貝兒子阿呆在學校被同學霸凌的情形。

阿呆現在是國二的學生,先前在班上就和另一位膀大腰圓的14歲同學阿壯非常不對盤。阿壯仗著自己身材優勢,平時就會在言語或肢體互動上給阿呆一些苦頭吃。

上星期某天中午,阿壯把自己的便當吃完後,感覺還是沒有飽足感。於是就晃到阿呆的座位旁,瞄了一下阿呆的便當菜色,剛好看到自己最喜歡吃的咖哩雞,於是二話不說,就把阿呆的便當搶過來然後嗑的一乾二淨。

阿呆氣歪了,可是又不敢對阿壯怎樣,只能在他旁邊一直碎唸,沒想到阿壯越聽越煩,竟然在放學後,去廁所拿了水管,鎖住教室門,接著就把阿呆痛歐10分鐘,打得阿呆滿地哀號,最後還導致輕微腦震盪,至今仍在住院觀察。

事發後,阿壯和他的父母沒有到阿呆家表示任何歉意,也沒有去醫院探視過阿呆。阿瓜氣到快腦充血,立馬跟黃律師約了時間碰面,跟黃律師說:「我兒子被關起門來痛打,叫破喉嚨也沒人理!我一定要採取法律途徑,要這個小屁孩和他的父母給個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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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了事件經過後,不禁感嘆現在的校園生態很難讓人和「友善」二字產生聯想。在這起校園霸凌事件中,阿壯和他的父母,可能要擔負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阿壯可能要擔負怎樣的刑事責任?
    阿壯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傷害罪。但是因為阿壯只有14歲,因此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參照)。除非少年法院認定阿壯的犯行屬於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是依調查之結果,認為阿壯的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參照),否則,少年法院如果認定阿壯的傷害罪行事證明確時,可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參照)
二、阿壯和他的父母可能要擔負怎樣的行政責任?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以及第97條分別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如果主管機關認定阿壯的行為屬於對阿呆的身心虐待,此時可以處阿壯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2.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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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阿瓜可否主張阿壯和他的父母必須負擔民法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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