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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0.

當連帶保證人,能連累你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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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歪在 93 年邀了死黨大正當他的連帶保證人,向開車行的好友阿偉購買了 1 輛中古車,當時約定的分期價款總共是 48 萬元,分兩年共 24 期,每期還款 2 萬元,並簽訂分期還款契約書。

結果勒,小歪車開的很開心,載著七辣很得意,但是每個月應還的 2 萬元,卻只還了 6 期 12 萬元後,就兩手一攤對阿偉說:「手頭緊,再來還不出錢囉,歹勢啦」,然後人就神隱了。

阿偉這幾年一直試圖連絡小歪,希望他能良心發現,早日還錢。但卻始終找不到人,最後不得已,阿偉只好找上當時的保人大正,希望他能幫小歪還清剩下的 36 萬元。

沒想到大正對阿偉說:「保人就是人呆,現在我也沒錢,而且你都沒有努力跟小歪追債就要來跟我要錢,讓他在外面風流快活,卻讓我幫他收爛攤子,門都沒有,人肉鹹鹹,不然你去法院告我好了!」

阿偉一聽火冒三丈,後來真的將大正一狀告上法院,要求他負起保證責任,幫小歪還清欠款。大正自己略懂法律,收到阿偉的訴狀後,查了一下小六法,自己土法煉鋼想了幾個自認為絕妙的抗辯理由(例如:當初的契約是定型化契約,當中竟然約定連帶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加重保證人之責任,違反民法規定,並違反誠信還有平等互惠原則,這樣的約定當然無效……),為了妥當起見,大正決定再去問一下好友黃律師,聽聽看他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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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認真聽完大正得意的抗辯理由後,沉默了好一會,大正看黃律師臉色不是太好,心中也開始忐忑不安起來,最後,黃律師對大正說:「你所提的抗辯理由,乍聽都蠻像一回事,但是法官是不會採認的,還是好好想想怎麼還這筆錢比較實在……。」大正聽到得意的抗辯理由完全被黃律師打槍,當場說不出話來,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大正如果想主張當初簽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當中約定連帶保證人預先拋棄民法第 745 條之先訴抗辯權,顯然違反民法規定,並違反誠信還有平等互惠原則,這樣的約定應該是無效的,此一主張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1. 民法第 745 條雖然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即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但是上開權利並不是強行規定,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是可以容許預先拋棄的。又依民法第746條第1款規定,如果保證人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就不能再主張先訴抗辯權。如果大正已經在契約的連帶保證人欄位上簽名,那麼大正依契約約定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並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並沒有違反民法第 745 條的規定。
  2. 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但是所謂定型化契約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而有顯失公平進而無效的情形,應該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在訂約當時,處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沒有拒絕締約餘地的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的約定,才是屬於定型化契約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再者,定型化契約是否符合平等互惠原則,不能僅從主觀認定,而應該依一般社會的客觀標準,以及當事人雙方是否彼此對約定內容有充分的認知來判斷。本件契約既有前述拋棄先訴抗辯權的約定,這是大正一開始就知悉的狀況,大正如果不願受到前開約定的拘束,仍有選擇是否簽約的自由,他既然願意擔任小歪購車貸款的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契約,自然應該要受到前開約定的拘束,不能夠以事後的主觀認知,就說契約有不符合平等互惠原則或顯公失平的情形。所以大正所提出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二、大正如果主張契約約定當中,有關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之規定,已經違反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2 項之銀行辦理消費性貸款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之規定,此一主張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1. 銀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2. 依上開規定可知,銀行法所適用之對象為依該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在本案中,阿偉是汽車經銷商,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自然沒有銀行法的適用。所以大正所提出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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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大正如果主張,阿偉先前對他從未曾有催討債務的情形,從94年到現在,將近10年才提起訴訟,阿偉沒有在小歪發生違約不還款情形時,立即向大正主張保證債務,所以大正自然可以不用負擔保證責任,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可以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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