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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5.

遺產分配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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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某集團總裁過世後,留下鉅額遺產,之後遺囑公諸於世,沒想到老人家居然把所有財產留給當中一位兒子,引起其他所有繼承人不滿,於是遺產爭議大戲開始上場。

而這樣的宮廷大戲,當然也成為小百姓茶餘飯後的閒聊話題,這些小百姓,自然也包括黃律師的親朋好友,他們向黃律師問了一堆看報紙或是新聞台常出現的報導內容,這些報導雖然聽字似乎聽得懂,看字似乎看得明白,但裡面到底講什麼碗糕,卻是一頭霧水。

黃律師歸納了一下,親朋好友最常問到的有以下幾個字眼:
「代筆遺囑」。
「特留分」。
「遺囑執行人」。

針對這幾個字眼,黃律師心想,好吧,不如來深入淺出跟親朋好友解說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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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特留分」、「遺囑執行人」,這幾個民法專有名詞,它們的基礎意涵及相關規定是什麼呢?
一、「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代筆遺囑可否以電腦打字作成?
  1. 依民法第 1194 條之規定,代筆遺囑應符合以下要件: 1.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意旨; 3.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4.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5.須由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如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如符合上開要件者,即已生效。(法務部 95 年 11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1037 號函參照)
  2. 按民法第 1194 條規定所稱「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因法律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且代筆遺囑方式之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故由代筆見證人親自以筆書寫固屬之,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應認已符筆記之法定方式,以符合社會現況。(法務部 101 年1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103109870 號函參照)
二、「特留分」之立法目的及主張方式?
  1. 特留分制度係為保護法定繼承人而對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加以限制之制度,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 1187 條規定參照)
  2. 準此,我國民法對於被繼承人得否以遺囑指定應繼分,雖未規定,惟基於上開遺囑自由原則以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表示,認其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並無不宜,惟其指定如有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者,其他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25 條關於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時繼承人行使扣減權之規定。(法務部 92 年 8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20036217 號函參照)
  3. 又扣減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之形成權,一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56 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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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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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繼承人若不將其占有遺產交出,遺囑執行人可否對該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交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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