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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7.

用 LINE 提離職,算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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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如果我跟主管大吵一架,然後就在公司LINE群組撂狠話,說老娘不幹了!我今天就會自動離職,絕對不會再跨進公司門口一步,如果沒做到,我出去就被雷劈……,結果公司主管立馬就往上陳報,然後就在公司LINE群組發出人事公告,說同意我的請辭,我原先只是想嚇嚇主管的,沒想到最後他們居然這樣弄我,我並沒有真的想走人,公司應該不能這樣就把我fire吧?」小玲在電話那頭連珠炮似的講了這一大串話。

「我之前看水果報的一些報導,都說如果員工用LINE跟公司請假,基本上是不算數的,事後還是要補假單才ok,同理可證,員工在公司LINE群組上說要離職,公司就可以說這個辭職成立了嗎?」

「用LINE請假跟用LINE說要離職,在法律效果上是不太一樣的,妳這次用LINE說要離職,我恐怕妳會弄假成真……。」黃律師嚴肅的對電話那頭的小玲說。

「怎麼會這樣,我越聽越迷糊了。」

「唉,妳還是來我事務所一趟,我再慢慢解釋給妳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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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公司LINE群組說要離職,如果公司之後也同意員工的請辭,此時是否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果?
一、員工向僱主表示辭職,在符合哪些要件下,可以認為勞雇雙方的勞動契約已經終止?
  1. 民法第 94 條、第 95 條第 1 項前段分別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又非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2. 「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之一種,於勞資任一方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故勞資任一方向他方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辭職或解僱),於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 2528 號、98 年度臺上字第 2381 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參照)。
  3. 綜上可知,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屬形成權的一種,於員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無待公司之同意,所以員工向公司表示辭職,於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勞雇雙方之勞動契約即為終止。
二、小玲如果主張,公司的工作規則有規定員工離職必須在1個月前提出辭呈,但是她這次的狀況明顯違反工作規則的規定,所以應該不發生離職的效果,這樣的說法於法是否有據?
  1. 一般公司的工作規則之所以規定請辭應於1個月前提出,主要是為了避免發失員工無預警請辭,致未妥善交接而影響公司事務運作之情形,與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無關。
  2. 如果公司在收到小玲的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後,並未引用工作規則的規定主張小玲的請辭無效,那是公司自行拋棄抗辯的權利,但是在本案情形,小玲所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既已到達公司,自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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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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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公司主管曾向小玲表示:「妳要是做的不爽,不如拍拍屁股走人」,小玲可否基此主張她是受到主管脅迫才提出離職,因此應該可以撤銷她的離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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