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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5.

瘋抓寶可夢,觸法恐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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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6 日,寶可夢正式在台灣上線,在街頭巷尾,都可看到許多玩家外出「抓寶」,在這些投入的玩家中,也包括了黃律師的好友老朱。

抓怪,基本上是個趣味橫生的活動,但是,如果太「認真投入」,就會有些「怪現象」跑出來了。

例如:為了抓怪,很多人的膽子,變的異常碩大,就算是別人的住家或庭院,也毫不猶豫的給他闖進去。

又例如:為了抓怪,很多人的眼睛,變的異常專注,連機車在路上變成逆向行駛,也渾然未覺。

老朱身為「認真投入」玩家的一員,以上所舉的「怪現象」,自然是全數有份,因此,他最近跟警察歡喜結緣的次數,也呈現火熱發燒態勢。

剛開始,老朱還不以為意,直到收到某分局通知,說有某屋主對他提起無故侵入住宅的告訴,這位大爺才像被煮熟的青蛙一樣,終於跳了起來,趕緊打電話向黃律師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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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可夢魅力無法擋,但如何在享受遊戲帶來的新鮮刺激體驗感時,避免發生觸法情形(例如:侵入住居、危險駕駛、妨害電腦使用……等)?且看以下分析,便知分曉……。
一、民眾在玩寶可夢遊戲可能會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情形?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之 1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之 1 條第 2 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二、民眾在玩寶可夢遊戲可能會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的情形?
刑法:
  1. 第 358 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2. 第 359 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破壞電磁紀錄罪)
  3. 第 360 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因為寶可夢遊戲涉及虛擬寶物、貨幣,如果民眾以非法方式盜用帳號、竊取虛擬寶物,或擅自將對方帳號刪除,甚至入侵寶可夢伺服器竄改遊戲積分,前開行為便有可能觸犯上開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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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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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寶可夢遊戲玩家如果發現他人住宅中有神奇寶貝,在未經屋主同意便擅自進入其住宅或土地,此一行為是否會觸犯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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