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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3.

二次創作合法?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侵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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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自媒體界發生了一件備受各方矚目的事件,那就是某網紅因為非常擅長剪輯電影內容,然後上傳自己講解劇情的短片(也就是俗稱的劇透),提供網友免費點閱。但是該位網紅最近陸續遭到幾家片商提告,這幾家片商認為該位的行為,已然侵害了影片權利人的著作權。

該位網紅被片商提告後,也發出聲明為自己辯解,主張他所製作的影片,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原則,也就是說,任何人如果符合評論、研究、解說、教學或新聞報導的情況下,可以在沒有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意下,優先使用在網路上找到的已公開、任何人都能免費自由下載的他人著作之內容。

阿強身為自媒體的忠實擁護者,對於這起事件的後續發展,自然是十分關心。

他認真的看了各方的報導,覺得該位網紅以及片商所主張的理由,看起來似乎都挺有道理,到底這位網紅所經營的劇透自媒體,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至於很多專家提到的著作合理使用原則,究竟是什麼意思?阿強心中充滿了疑惑……。

於是,阿強去黃律師的事務所當面向他請教心中的疑問。黃律師聽完之後,想了一會,然後對阿強說:「這件個案之後法院會如何認定,我也不確定,不過整起案件主要涉及的是著作權法上有關合理使用的一些認定概念,特別是時事報導、報導評論以及概括合理使用這三個概念,我來仔細說明一下,這樣你對於所謂著作的合理使用,就會稍微有點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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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時事報導的著作合理使用的意涵是什麼呢?而報導評論的著作合理使用的意涵又是什麼呢?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所規定的著作概括合理使用,又是如何判斷呢?
一、 這起個案的網紅,可否主張他所製作的劇透影片,應可適用著作權法上有關「時事報導」的著作合理使用規定呢?
  1.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2. 又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指出:「關於著作權法第49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係適用於為報導時事新聞者。所以,網友自行錄製電視臺之新聞節目內容並上傳至 Y000000等網路平台,若非與時事報導有關,則不符合本條主張合理使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年5月5日電子郵件字第1030505號函參照)
  3. 綜上,這起個案的網紅,似乎並不能主張他所製作的劇透影片,得適用著作權法上有關時事報導的著作合理使用規定。
二、 這起個案的網紅,可否主張他所製作的劇透影片,應可適用著作權法上有關「報導評論」的著作合理使用規定呢?
  1. 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2. 又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指出:「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如符合該條規定,可主張合理使用,惟須注意的是,該條所謂之『引用』,係指任何人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以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若未符合前述要件,縱使註明出處,亦不屬於合理使用,仍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4月7日電子郵件字第1060324號函參照)
  3. 綜上,這起個案中的網紅所製作的劇透影片,除了引用原本的影本著作外,其中還包括了對原著影本的重新製作、修改以及公開傳輸等相關行為,這些情形似乎已經逾越了著作權法第52有關條報導評論之規定範疇,所以,這起個案的網紅,似乎並不能主張他所製作的劇透影片,得適用著作權法上有關報導評論的著作合理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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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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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這起個案的網紅,可否主張他所製作的劇透影片,應可適用著作權法上有關概括合理使用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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